利用外资虽然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但会带来外商投资风险。在此问题上,贸大学者主要关注外资撤离、避税和与金融市场相关的安全审查等问题。
1.外资撤离
近些年来,随着外商投资增速放缓,我国对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要求提高,加上经贸政治摩擦等因素,外资撤离和产业链转移成为主要风险因素。王珏和韩会师(2012)很早就注意到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期,流入我国FDI的波动性逐渐增大,与国外在我国证券投资波动逐步趋同。因此,提出要谨防资本项目开放后,外资撤离的风险。[120]针对2010年后,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比重超过制造业、制造业比例持续下降的问题,赵东麒和桑百川(2015)提出,要优化外资产业和空间布局、延长价值链、挖掘国内市场优势以减缓下滑速度。[121]李玉梅、刘雪娇和杨立卓(2016)很早就利用东部沿海地区10个城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了外商投资企业撤资的动因和影响机理。[122]他们发现,2013—2014年间的撤资中,成本寻求型和政策寻求型外商是撤资的主体,市场寻求型外企撤资主要是行业内实力雄厚竞争者增多导致。因此,应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价值链水平;同时,配合“一带一路”新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洪俊杰、杨志浩和芈斐斐(2020[123])以及李玉梅、王园园和胡可可(2020[124])研究中美关系导致回流发现,产业链外移和外资回流重点集中在高端制造业领域,如电气机械和器材及金属制品等行业。杨超和林建勇(2019)认为,外资撤离通过降低企业无形资产规模、研发支出、培训支出和财务流动性影响使企业经营绩效恶化,在华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优势依赖于跨国公司的股权持有。[125]卢进勇、张航和李小永(2019)分析了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利用外资规模、产业结构、来源国和外资政策等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126]
2.外资避税(www.xing528.com)
我国通过税收优惠吸引外资同样带来了诸多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外资匮乏,法律法规不健全,外商对投资中国的风险尤为担忧。为此,我国首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降低外资实际税负。加入WTO之后,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资税率差异直接导致不公平竞争,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因此,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成一部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用以消除不平等。在这一背景下,准确把握在华外资企业逃避税的规模是对外企逃避税问题进行研究和治理的基础。夏有富和张杰(1993)最早通过定量模型,估计出三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虚报利润造成我国重大经济损失。他们估算出,仅1990年一年,转移定价造成的潜在损失金额便达27亿—61亿美元。[127]刘元元(2008)提出,应通过国际协调、技术进步以及完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法律的形式加强监管。[128]杨海燕和庄序莹(2014)从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两个角度对中国外资企业逃避税规模进行宏观测算,总结出逃避税规模的区域特征、逃避税总额及“两税合并”政策对外企所得税额逃避的影响等,为中国税务部门制定反避税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建议。“两税合并”政策推出后,因为外资采取转移定价和国内地方政府恶性竞争等原因,外资避税问题反而加重。[129]庄序莹和姚新超(2014)测算出,2008年因为外资避税带来的年税收损失可达1726亿元。因此,呼吁相关部门及时调整转让定价的政策,加强对在华投资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监管。[130]毛程连和吉黎(2014)同样发现,实际税率的提高,刺激了外资企业的逃避税行为。他们发现,盈利越多的外资企业逃避税越多,规模越大的外资企业逃避税越少。外商独资企业比其他形式的外资企业逃避税现象更严重,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逃避税更多。这说明,实际税率的提高,刺激了外资企业的逃避税行为。[131]毛程连和侯敬雯(2012)研究了占我国涉外税收比重高达75%的流转税,发现外资流转税总体流失情况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增值税流失情况好于营业税。但随着外资经济总量的扩大,政府应重视外资的财政收入贡献度,加强对外资流转税流失的管理。[132]
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亟待细化和落地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成熟市场经济体的通用制度安排。当前,大部分国家均有直接投资审查框架以保护国内战略性产业。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奠定了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我国的制度体系对外资进入前,国家安全审查的实施主体和操作规程缺乏具体规定,之前的相关规定对外资的约束力也有限,若制度落实不到位,将为经济安全埋下隐患。因此,有必要从产业和并购方式的角度对外资安全审查进一步细化。同时,也需要避免因为国家安全例外而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投资流动。桑百川(2007)通过研究装备制造业外资并购,提出应该对经济命脉、支柱和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并购加以限制。同时,需完善外资并购的审查机制,建立反垄断法律体系。[133]杨水清(2016)研究中国加入WTO之后的宏观审慎政策,发现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很少接受严格管理,而非外国直接投资和经常账户则被大量冲销,造成商业银行外汇占款过多,影响市场流动性。[134]丁丁和潘方方(2012)早期就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和考量因素进行了研究。[135]瞿栋(2012[136])及张新民、黄晓蓓和郑建明(2012[137])聚焦外资并购,从产业发展和安全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此外,王欢和汤谷良(2012)通过研究国企借道外资进行管理层收购,研究了国有股权改制中监管制度的缺失,建议通过创新性的制度改进予以屏蔽。[138]林桂军和Tatiana(2021)认为,滥用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在世界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毫无疑问,对全球贸易和投资的影响是负面的。建议WTO在国家安全问题上,进一步澄清在何种情况下,一国有权借助国家安全条款,加强监督和透明度。建议我国就这一问题主动和美国方面沟通;要求WTO成员将国家安全例外措施作为最后的选择。[13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