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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探索与规模导向阶段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前提下,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具备了可能性和制度合法性。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税收、土地使用和信用等方面对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给予政策优惠。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进一步激励了外资的进入和全球价值链在中国的发展。1993年,中国就成为世界第二大外资输入国。展望未来,他认为需要处理好外资和国企的竞争关系以及引导外资向内陆进一步发展。叶彩文和王绍熙(198

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探索与规模导向阶段

1.历史背景

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国家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逐步形成。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的思想桎梏,承认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市场经济,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以经济主体的方式存在。至此,中国完成了从封闭的计划经济体系到对外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一里程碑式的转变。在这一前提下,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具备了可能性和制度合法性。

明确开放的方针后,我国政策目标开始面向外资和技术的引进。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面临资金短缺和技术落后等问题,需要引进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来扶植国内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不断推进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一方面我国技术基础薄弱,需要引进国外的技术设备并进行技术学习;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外汇储备,也需要外汇来保障原材料与零部件的进口不会受到限制。

中国引进外资也是以优惠的生产要素组合来吸引外资的进入,从而实现技术学习和外汇积累的双重目标。在此期间,我国制定了引进外资的政策,代表性的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等。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税收、土地使用和信用等方面对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同时,在税收方面,我国也给予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的优惠性待遇。至此,我国鼓励外资进入的政策框架开始逐步形成,吸引外商投资的制度环境逐渐明朗。

我国吸引外资成功与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劳动力素质和制造业基础有着密切的关系。除此之外,能够抓住国际上的机遇和实施优惠的外资政策也曾经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林桂军和崔鑫生(2019)详细记录了我国紧抓国际机遇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末,新加坡由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生产能力开始向周边的东南亚国家转移。此时,正遇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建立经济特区[3]80年代中期,全球跨国公司大举进军亚洲。1984年,我国向外资开放14个东南沿海城市和海南岛;年底,又决定开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从80年代中开始,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进入“黄金”时期,我国及时提出了“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加快了我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进程。”到90年代,全球价值链在东盟已经基本发展成熟,我国则仍然落在后面。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进一步激励了外资的进入和全球价值链在中国的发展。1993年,中国就成为世界第二大外资输入国。21世纪初,中国成长为全球价值链的一个中心。

总结该时期的经验,宋沛(1990)提出,要注重外资的规模和结构,避免带来债务和产业结构畸形发展问题。[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利用外资”课题组(1985)提出,要调整国内投资环境与利用外资能力相适应并利用外资促外贸发展。[5]王林生(1992)回顾这一阶段,肯定了政府导向政策带来外资的增长、不同地域和产业的发展,同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思想和社会前提。展望未来,他认为需要处理好外资和国企的竞争关系以及引导外资向内陆进一步发展。[6]而在通过外资引进技术方面,沈晓明(1985)提出,应当注重国内的吸收和创新能力,充分考虑近期和远期目标、行业和区域等因素的差异,引进先进和适用性技术。[7]

2.主要阶段特征

(1)对外开放初期,我国需要积极利用外资缩短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差距。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理条件差距较大,全国全面同步开放并不现实,只能由点到面、由东到西、由南到北逐步展开。我国的经济区域被划分为东部地区(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其中,东部地区(沿海地区)又被划分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三个对外开放层次。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就确定了“重点开放沿海地区,逐步向内地开放”的经济发展战略,先发展东部地区,进而带动中部和西部地区发展,最终促进全国对外经济的振兴。王绍熙(1988)对我国的对外开放进程进行了全面阐述与总结,指出对外开放是按照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步推进的。至此,形成了我国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8](www.xing528.com)

实践证明,选择沿海地区作为我国对外开发的切入点,实施多层次的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是成功的。王绍熙通过研究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认为沿海地区正面临发展机遇,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正向劳动成本低的地方转移。而我国沿海地区具有劳动力成本低、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等优势,对外资的吸引力较强,但是也出现了沿海地区与内地争原料、争市场的尖锐矛盾,沿海地区日益开放发展,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却受到抑制。王绍熙由此提出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内涵,即沿海加工业要坚持“两头在外,大进大出”以解决与内地的矛盾。同时,沿海地区要充分发挥其劳动力优势,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注重吸引外资,发展“三资企业”等。王绍熙进一步指出,长期来看,沿海地区要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以此推动企业的技术与结构革新,帮助我国走向更高层次的经济模式。

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也是必然之举,沿边开放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与深度。李诗(1991)通过研究认为,我国西部地区的开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可以开发西部的产业资源,拓宽我国的对外贸易渠道,使国民经济总体上得以稳定发展。[9]李诗认为,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本身就是对我国沿海地区对外发展的调整与补充,西部可以借鉴东部地区的成功经验,重点利用自身沿边的优势向西开放,大力发展多边贸易,从而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缩小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巨大差距。但是,李诗也提出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战略规划不能与东部地区相同,要多层次且多渠道地阶段性发展对外贸易,逐步增加对外商的吸引力。

(2)党的十二大强调“要尽可能地多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外国资金进行建设”,由此,我国进入利用国际资本来促进经济建设的新时期。根据开放初期我国的客观情况,学者们对于引进外资的程度以及大量引进外资是否会影响外汇平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叶彩文和王绍熙(1983)提出,我国的经济与技术较为落后,此阶段应当积极利用外资,较大规模地进口适用技术设备,进口规模不必受限于出口规模,可以保持适当的贸易逆差[10]若经常项目出现逆差,可以借国外资金弥补,因此,外汇平衡依旧可以保持,进口也不必受限于外汇平衡。我国可以更多地获取并利用国外资源,充分享受对外贸易的红利,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但他们也指出,利用外资不能盲目冒进,要根据客观情况引进外资,使外资规模适用于当前我国的吸收能力,避免造成浪费、形成过高的负债水平;也不能为了简单地追求外汇平衡、保持贸易顺差而放弃对外资的有效利用。沈根荣(1986)在《全国首届对外经贸发展问题青年研讨会纪要》中提道:“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外汇平衡问题,还需大力发展出口,实现外汇收入,并进行外汇体制改革,开放外汇市场。”[11]

(3)由于这一阶段“双缺口”问题的存在,如何迅速吸引外资成为重要研究问题。早期,我国以税收优惠作为主要措施。王卫峰(2001)在回顾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弊时,总结其优点是决策灵活并能迅速改变外资投资地点选择,因此,早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其缺点是存在偏向性,例如主要鼓励出口导向型的外资。[12]此外,此类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不符合后期加入WTO的公平竞争精神。在如何通过其他优惠要素组合吸引外资上,夏申和张扬(1993)很早就提出,应当有针对性地创造条件去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他们总结,可以通过扩大市场、技术优势互补以及提高熟练技工供给诱导跨国公司深入我国市场腹地,实现质量和数量发展。[13]

(4)“三资企业”的涌现带来诸多困难与挑战。郑宝银和韩琪(1991)讨论了其中的生产资料供应双重渠道和价格的双轨制问题。[14]“三资企业”所需的生产资料基本未被国家计划部门纳入计划内,企业只能寻求计划外渠道。而计划内与计划外的要素价格有数倍的差距,企业的生产成本负担过重。针对这一问题,他们提出,要坚持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相关部门应利用其职能来缓解企业获取物资价格过高的问题。可以将外资企业所需的生产资料纳入计划内,若不被列入计划内,则可以由相关部门将生产资料切出“货真价实的一块”,以满足企业的物资需求。

(5)对外开放后,我国引进外资的规模不断增加,经济发展模式发生巨大变革。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应随着经济的变革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随着外商投资法颁布,引进外资已经初具规模。杨荣珍(1993)全面总结了该阶段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15]我国在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时候,考虑到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两个方面。此时,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国内法体系。由于国内法律要与国外法律接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投资贸易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然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外商投资发展迅速,短时间内制定的法律难免会有不足之处,如法规间互相矛盾、外资投向引导不明确和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对此,杨荣珍提出,法律的制定应考虑到国内第三产业结构的失衡,注重引导外资流向,保证各层级颁布法规的一致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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