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种文化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不同。艺术文化追求美的境界,宗教文化追求圣的境界。
艺术是美的外化形式,美是艺术表现的内容实质。艺术家通过艺术实践活动创造美,艺术爱好者通过艺术欣赏活动感受美。不论是哪一种方式,他们都需要投入感情。艺术家在创作活动中表达的是自己的真情实感,而艺术欣赏者在欣赏活动中发现并玩味的,也是审美对象身上所包含的与自己内心的思想感情相一致的内容。作为艺术创造和审美欣赏的内容,真情实感来源于何处呢?别无他处,就是来源于生活。
大文豪托尔斯泰说:“在自己心里唤起曾经一度体验过的情感,在唤起这种感情之后,用动作、线条、色彩、声音以及言辞所表达的形象来传达这种感情,使别人也能体验到这同样的感情,——这就是艺术活动。”[21]艺术家把个人生活体验通过审美形式结构表达出来,从而创造出了美的作品,而艺术欣赏者通过共鸣现象的发生把自己的心同艺术家的心紧密地联结到了一起,实现了情感上的交流与传达。
圣,是宗教徒们所追求的思想境界,这个境界是以超越世俗,甚至是以禁欲为代价而获得的。虽然人们在追求美的活动中也体现出超现实的特征,给人一种梦幻的感觉,但是,它毕竟是人们基于生活体验而真实想象的结果。相比之下,宗教徒在追求圣的境界时,却极力想让自己摆脱与现实以及欲望之间的联系,让自己的生活尽可能与神圣的信仰保持一致,纵然是生活在人世间,但在感情上却视人生如逆旅,希望自己通过修行能够脱离世俗的烦恼,远离现实的苦难,盼望着自己的灵魂早日得救,获得来世的幸福。这样的活法与以追求美为目的的艺术人生相比,显然是过于神圣和崇高了。爱艺术的人一定是个爱生活的人,而信仰神的宗教徒,在现实生活中则是一个希望自己能够超凡入圣的人。
其次,艺术家的感受是可以而且也是必须传达的,而宗教徒们的真实感受却是不可思议且无法用包括艺术在内的任何形式来传达的。
虽然对于艺术表现的真实内容,我们只可用心来感受而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即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但是,离开了艺术这种特殊的表达形式,我们不仅不能表达真实的情感内容,而且也无法真正地体会和欣赏到这些内容。“泪眼问花花不语,乱红飞过秋千去”是一种意境,“沙上并禽池上眠,云破月来花弄影”又是一种意境;“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是一种境界,“落日照大旗,风鸣马萧萧”又是一种境界。它们并没有直白地告诉我们什么,但是,有心人却能够从中读出一种感受,一种情感内容。正因为如此,人们也把艺术称为语言,只是此语言非彼语言而已。
一旦一个人的内心积蓄了感情,那就必须一吐为快,不然,他就会感觉到精神压抑和痛苦。正如明代思想家李贽所言:“世之真能文者,比其初皆非有意于为文也。其胸中有如许无状可怪之事,其喉间有如许欲吐而不敢吐之物,其口头又时时有许多欲语而莫可以告语之处,蓄极积久,势不能遏。一旦见景生情,触目兴叹,夺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垒块,诉心中之不平,感数奇于千载。既已喷玉唾珠,昭回云汉,为章于天矣,遂亦自负,发狂大叫,流涕恸哭,不能自止。宁使见者闻者切齿咬牙,欲杀欲割,而终不忍藏于名山,投之水火。”[22]艺术家的性格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特征。他们一旦有情动于心中,就忍不住想要去表达,并希望能打动他人,引起共鸣,找到知音,获得确证感。
而宗教徒们在修行过程中的真实感受却是无法通过任何形式的语言来表达的,即便是表达了,也只能当成是一种引导手段,而不能看成是一种表达意思的工具。(www.xing528.com)
当年佛祖在灵鹫山上说法,他在讲坛上拈花,迦叶在听众席上微笑,彼此达成默契,由是,迦叶深得佛祖赏识。这就是宗教传播教义时的经典方式,它讲究的是心传而不是口授。在佛教禅宗的修行活动中,更是将这种宗教表达方式发挥到了极致。在禅宗文化里,教徒们推崇的教法是不立文字,直指内心。在修行活动中讲究的是明心见性,不着于相。关于这点,唐代高僧六祖慧能在一首偈子中说得很明白:“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心中无一物,何处惹尘埃。”他反对的就是北宗神秀所主张的那套修行方式,即拘于宗教仪规,靠念经拜佛、打坐参禅来修炼佛法。他认为:按照这套做法想要成佛,即如同有些人想要磨砖成镜,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宗教徒的感受只能从心领神会的领悟中来,他们对神的认识与表达,只能是无限趋近于神,而不可能完全代表神。就以佛教修行为例,任何关于佛的表述,都如同指月的食指,其作用只是指明方向,而不是代表月亮。我们可以通过宗教的经书来了解教义,通晓神旨,但是要达到精神与神同在的效果,只能靠在静默中的感悟。一旦有人把感悟到的内容讲出来,那必然是虚妄不实,至少是含有杂质的。在禅宗看来,世俗中的宗教文化形式只是帮人渡河的船、便于人们过河的桥,只要人过了河,这船和桥就没有任何价值了,这与现实中艺术文化的作用显然是不同的。艺术不仅可以发挥“心之桥”的功能,帮助人们交流情感,而且还可以表现情感,显示其审美的价值。
最后,艺术文化的表现形式是个性化的,而宗教文化的表现形式是仪式化的。
不论我们怎么说艺术,艺术创作行为都属于个人的事。《诗经》里有句话“嘤其鸣矣,求其友声”,就非常贴切地表达了艺术家的生活方式。
他们通过个人创造把自己的生活体验传达出来,希望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共鸣。假如能够实现这个目标,那么,就证明他们的表现是成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文化在社会舞台上的出场一定是富于个性色彩的。另外,艺术是人在拥有了自我意识之后的产物。所谓的自我意识,就是对自我的意识。人是怎么意识到自我的呢?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是“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23]。在自然界中,只有人才具有这样的心理能力。在它的作用下,人不仅可以开展自我认识活动,而且还可以开展自我完善和欣赏活动。对于艺术创作者和艺术欣赏者而言,拥有自我意识就显得尤其重要。假如艺术家不具备把自我变成对象的能力,不是把艺术创作的可能性建立在把自我当作对象来把握的心理机制上,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开展将自己的生活体验对象化的自我表现活动,创作出像样的艺术品。假如欣赏者缺乏应有的自我意识,无法在心理上让对象变成自我,那么,艺术欣赏活动也就无法正常地展开。这样帕瓦罗蒂在舞台上尽情高歌的《我的太阳》,就成了他个人的自说自话,高尔基的《童年》,就成了他个人的梦呓。其实,作为一首艺术歌曲或一部文学作品,它们虽然在标题上冠以“我的××”,但作品所表达的情感和体验却是属于大家的。只有那些平时在生活中注意培养自我意识的人,那些在生活中懂得自我欣赏的人,才能从中感受到这些内容,把他人的作品视为自己的作品,把他人在作品中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当成是自己的思想感情,并与艺术家和作品产生共鸣。由此可见,艺术文化表现的是自我,欣赏的也是自我,这种以自我表现和自我欣赏为核心的文化形式,其形态若不沿着个性化的轨道发展,显然是不合乎道理的。
与艺术形式相比,宗教形式体现出仪式化的特征。《诗·周颂·我将》中有言:“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在我国,“仪、式、刑,皆法也。”[24]虽然仪式有时也代表仪态,但人们普遍还是把它定义在法规、法度的层面上。在人类学研究视野和意义范畴内,仪式首先被限定在人类的“社会行为”这一基本范畴之内,但人类学家们对仪式的界说则是见仁见智。有人认为仪式是一种祈福禳灾的行为,有人认为仪式是人类基本的社会行为,还有人提出仪式是纯净的行为,是一场游戏,没有意义或目的。但不管怎么讲,谈仪式这个概念,就必然要涉及规矩和社会行为这两个基本方面。
宗教文化是讲规矩的,以佛教文化为例,它包含有佛教、佛法和佛学三项内容,每一项内容都与教义、规则和知识相关。宗教文化也是讲社会性的,比如在圣诞节的时候,我们去教堂参加活动,教堂里笼罩着浓郁的仪式化氛围,在这种特别讲究仪规制度的环境中,个人似乎被一种社会性的文化力量所吸引,自己的思想感情不知不觉地融化在了集体的思想感情之中,人心在信仰的指引下,化合为一,内心也随之产生出超越于世俗的神圣感。宗教文化也是排他的,欧洲中世纪时代十字军东征,就是为了解放受异教统治的基督徒,在东罗马统治区域清除异教文化的影响。这些表现都与艺术文化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对立:艺术活动也要讲规则,但是它更讲究创新。艺术家也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社会的肯定,但是他们必须以自我表现为基础。艺术家通常都比较自恋、轻狂,认为自己的作品是天下最好的。但是,他们并不会因此而忘乎所以,一味自大,目中无人,而是会本着自己对艺术的热爱,一旦看到有个性的作品,也会为之感动,惺惺相惜,投之以欣赏的目光。另外,艺术文化所营造的氛围引发的是人们在情感上的共鸣,而宗教文化所营造的氛围引发的则是心灵的共振。
总之,艺术文化在发展自身特点时,出发点是个人,目的是交流和传达情感。而宗教文化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出发点是社会,目的是思想信念的高度统一。这样,为什么艺术文化的发展要富于个性色彩,宗教文化的发展要富于仪式色彩,也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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