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基于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出自己的艺术表现观,其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就是俄国著名文学家列夫·托尔斯泰。
在他看来,艺术表现的功能就是传达感情。为了让艺术表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艺术家的心里首先就必须要有感情可以传达,然后就是设法把自己感受和体验到的情感如实地传达到读者或观众那里。他说:“一个遇见狼而受到惊吓的孩子把遇狼的事叙述出来,他为了要在其他人心里引起他所经验过的那种感情,于是描写他自己、他在遇见狼之前的情况、周围的环境、森林、他的轻松愉快的心情,然后描写狼的形象、狼的动作、他和狼之间的距离等等。所有这一切——如果男孩子叙述时再度体验到了他所体验过的感情,以之感染了听众,使他们也体验到叙述者所体验过的一切——便是艺术。”[14]
假如托尔斯泰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作家们如何去描写一个死囚的心理体验,又如何去表现死亡这个主题?按照他的这个说法,一个表现悲伤这种感情的作家,在写作时,内心就应该充满了悲伤,甚至边写边哭,难以自持。而读者在读这类文字时,也应该有同样的心理反应。而事实上,正如俄国著名的文艺评论家别林斯基所言,艺术家们在表达自己内心感受的时候,并不是当即抒发,而是痛定思痛,是在平静地,甚至是满怀喜悦地描述自己心中的那种感受与体验,他既是在抒发情感,也是在自我欣赏。读者或观众在欣赏艺术作品的时候,心理反应也并不一定非得和作者所表达的情绪保持一致。比如,人们观看恐怖电影时,在受到惊吓之后,他们的情感反应往往不是害怕,而是愉悦,不是反感,而是激发出更加强烈的观赏欲望。在这里,受惊吓不是人们观赏艺术的目的,而是通过它的刺激得到一种让人的精神放松和愉悦的审美体验。
艺术是表现,表现是情感的传达。这种认识得到了很多艺术家,特别是走现实主义创作路线的艺术家们的支持。但是对于精于思辨的艺术理论家而言,这种思想观点是非常值得质疑的:感情不属于作品本身,作品是一回事,它所表达的内容又是另外一回事。艺术表现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真实的呈现物,比如绘画中所应用的各种形式元素,另一部分则是它所暗示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区分符合创作事实和审美经验吗?(www.xing528.com)
事实上,我们从艺术创作和艺术欣赏的经验中却发现,所谓的表现形式及其内容,其实是同一的,二者根本无法在人们的审美创造和欣赏活动中被分离开。美学家桑塔耶纳说:“表现力是经验赋予任何一个形象来唤起心中另一些形象的一种能力;这种表现力就成为一种审美价值,也就是说,成为表现。”[15]在经验层面上,我们认识“表现”这个概念,情感与外在的表现形式是不可分的,可是,一旦我们从分析层面来认识它,情感就和它的表现形式分离开。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从建构性的认识论眼光来接受艺术表现是情感的传达这个定义。
理论研究要追求表达的严谨性,要重视逻辑与历史的结合。很显然,这个定义在逻辑上的看法与在经验中的看法并不一致,这就需要理论家进一步修订,使它的表述内容更加符合现实经验的要求。为了做好这个工作,艺术理论家们必须挖空心思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人的感情是如何融入具体物理事物中,换言之,情感是怎么和艺术表现形式合二为一的呢?
围绕着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表现说又有了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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