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原指网的总绳,比喻事物的根本和关键;“纪”原指联结事物的绳索,比喻纪律和约束。国之纲纪,指朝廷的法纪秩序。语出宋濂《洪武圣政记》:“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朱元璋曾反复对他的臣属说:“纲纪法度,为治之本。”把法治看作是治国之本和治国的关键,这是朱元璋治国思想中的闪光点。
在建立明朝的初期,朱元璋就命令左丞相李善长任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开始了明律的制定。这个历程长达三十年之久。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正式颁布了《大明律》。它以汉九章为宗,以唐律为蓝本,简于唐律,严于宋律。律文包括了各项法律章程,而重点是应付官吏违法乱纪行为的,且定出了具体惩处办法。在颁发《大诰》时,朱元璋在序言中说:“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各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源而搜罪之。”(《洪武御制全书·御制大诰序》)他是把惩处官僚中的“害民”者为法治之首务的。
《明律》有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它是朱元璋一生政治活动的总结。朱元璋在《祖训》中说:“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毋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二)(www.xing528.com)
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法治意识的增强同马皇后的辅助有关。马皇后深知朱元璋脾气暴躁,容易意气用事,就常常提醒他:“帝王不以喜怒加刑罚”,“陛下论人罪,诏有司耳!”(《明史·后妃传》)这里说的“诏有司”,就是处理违法者要交由相关法律部门去依法处置,不可一人妄断。
在法的实践过程中,朱元璋渐渐有了清醒的头脑,并不是说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条款,就能万事大吉了。重要的还在于法的实施,而法的实施的着重点在于广大民众的知法。知法才能守法。在让人们知法上,朱元璋做了大量的工作,发布法律文本的通俗读本《大诰》,并把这些读本送到每个家庭中,并通过行政手段推进全民性的学习,目的就是为了全民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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