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趁作,指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意愿到社会上去寻找工作。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朝政府颁发了优惠工匠的条例,规定:把工匠大致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京师或其他大城市固定做工的,叫“坐匠户”;另一类数年轮班到京应役的,叫“轮班匠”。根据新条例,他们的身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们不再是毫无自由的“工奴”,而是人身自由的匠人。其中轮班匠每三年(或二年)为政府服役三个月,坐匠户每月服役十天,因病不能服役时还可以纳钱代役,其余的时间都可以“自由趁作”,也就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到社会上去找活干,在“自由趁作”期间的收入全归个人所有。这样,工匠可以靠手艺过上比一般人富足一点的日子。
这“自由趁作”四字对工匠来说是何等重要。当时,“轮班匠”有二十三万二千多人,“坐匠户”相对要少一点,加起来至少有四十来万人吧!这四十来万有相当技能的匠人的积极性发挥出来,对社会生产的推动是可想而知的。
到了明代中叶,官手工业的衰落,特别是在强制劳役制下的工匠,由于运用怠工、逃亡等方式进行不断的斗争,使官手工业劳动力的提供发生了困难,官手工业的制成品不合规格,不堪应用。至于官手工业的经管人员,是以传统恶劣作风统治着生产领域,贪污浪费成为“司空见惯”的事;而这时的社会经济,一方面是私手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货币经济的发达,这就使统治阶级意识到与其维持腐化的毫无实效的官手工业,倒不如改变对工匠的剥削形式,采取向工匠征银的办法。如景德镇御窑厂的班匠,到了万历年间也改征班银,官匠改为雇佣。各地所征的价银,一般是用“召买”,也有招募外匠的,如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后“以天下定造弓箭扰民,令工匠轮班赴京成造”,但到嘉靖元年(1522年),则奏准“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布政司,并南直隶苏州等府,岁额弓箭弦征价解部,于军器局雇匠团造”。(www.xing528.com)
明代后期,货币的职能愈来愈大,“自由趁作”条件下,获取银两,以银代役,这为工匠们提供了摆脱一定劳役的方法,对工匠们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解放。
应该说,朱元璋相当重视法制建设。早在建国前一年,朱元璋就令李善长(建国后的左相)为律令总裁官,制定《律令直解》,向百官普及法律知识。洪武三十年《大明律》颁行。以唐律为蓝本又严于唐律,其中对贪官污吏的处置尤严,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甚至行“剥皮实草”之刑。这些都是为了震慑群僚,使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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