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根据秦国的实际制定了若干法律文本,其中包括“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有军功,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等重要条文。商鞅清楚地了解到,法律要得到贯彻,首先要取信于民,于是,就有了“徙木取信”这样历史性的一幕。据史书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史记·商君列传》)其意是说,法令已经制订完成,尚未公布,恐怕老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都城市场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长的大木头,招募百姓中有谁把木头搬到北门就给十金奖赏。人们觉得奇怪,没有人敢搬动。又下令说:“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赏金五十。”有一个人把木头搬走了,当即就赏给他五十金,以表明决不欺骗。然后终于发布法令。
往往事实比道理更有说服力。民众是讲求实在的,要老百姓相信,就要拿出具体的事实来。“徙木”是一件看得见摸得着且轻而易举的事,“能徙者予金”也是很具体的事。商鞅就是要用这样具体的事来取信于民。这中间也有曲折。从把一根三丈之木从南门徙到北门去,只要有力气是不太烦难的事,而“予十金”则在老百姓看来是一笔不太小的财富,难以置信,因此“民怪之,莫敢徙”。商鞅看到大家不信,就偏要让你信,赏金从十金加到五十金。大部分人当然更是“怪之”了,但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时“有一人徙之”,商鞅马上兑现了诺言,“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这件事在民间的震动很大,大家相信商鞅的变法是言必信的。
商鞅变法是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拥戴的,“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这些都是与商鞅一开始就取信于民有关的。(www.xing528.com)
严刑峻法是商鞅变法的一大特色,主张轻罪重刑,认为如轻罪都不敢犯,则重罪更不敢犯了。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至有如此严而失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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