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火灾险情,必须设置消防系统,而设置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给水系统,是经济有效的方法。建筑消防给水系统一般有消火栓灭火系统、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上述以外,还有不宜用水作灭火剂灭火的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以及扑灭室外变压器火灾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扑灭油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
由于高层建筑火势蔓延迅速,危险性大,且扑救与人员疏散困难,所以建筑物依建筑物高度和层数,划分为低层建筑消防灭火系统和高层建筑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相应亦有低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和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目前我国消防登高设备的工作高度和消防车的供水能力,我国划分的界限规定如下:将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包括首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的其他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厂房、库房和单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划分为低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主要是为了扑灭建筑物初期火灾,对较大火灾还要求助城市消防车赶到现场扑灭。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为24 m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划分为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扑灭建筑物大火灾的能力。
低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置原则是,按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下列建筑物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除外)。
(2)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www.xing528.com)
(3)体积超过5000 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4)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5)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 000 m3的其它民用建筑。
在一般建筑物及厂房内,消防给水通常与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组成统一的给水系统,当建筑物对消防要求较高、共用一个给水系统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如高层建筑、生产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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