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鬯(1854—1910),字醴尊,号香草,江苏南汇人。他的《香草堂校书》六十卷和《续校书》二十二卷,是一部综合性学术笔记体著作,其中《左传》校勘成果也是《香草堂校书》之一部分。其书体例是不载经文,亦不别加标题,凡有所见,则分条载记,而各为之说。
该书不仅限于校勘和考证词义,纠驳杜注的内容也不少。校勘不受版本制约,与王引之的校勘方法相似,因而具有鲜明的理校特色。
(一)纠杜注之误
在校勘过程中,于鬯也有不少纠正杜注之处。前人纠杜补杜之作可谓多矣,但于鬯纠正杜注的某些见解仍很有说服力。如襄公十四年卫献公携家眷及一些大臣被孙林夫逼迫出逃,“及竟,公使祝宗告亡”,杜氏把“告亡”注解为“告宗庙”。于鬯反驳道:“及竟者、及齐卫之竟也。则使祝宗告者,必是祝宗亦从公行。故即为坛于竟而使之告神也。”于氏还引用归父奔齐之前,在鲁国境内为坛,以及《小戴礼》有关大夫去国之礼也为坛向国而哭云云,证明卫君臣于边境造坛告神为合理的注释。又同年“射两軥而还”,于鬯认为“軥”通“句”,为弯曲之意。意思是说射箭高手子鱼受孙林父派遣追击卫献公,而其师傅公孙丁为献公驾车,不肯背叛师恩的子鱼用了两支弯曲的箭射出。此处于鬯的解释,比杜预箭射中套在马脖子上的器具“车轭卷者”更合理些。要知道,献公的车子在前,马必然在车子前面,受到车子的遮挡,子鱼如何可能从后面把箭射到马脖子上的“车轭卷”上呢?所以,从常理方面说,于鬯的规杜是合理的。
(二)理校加纠正杜注
如对《左传》“是以隐公立而奉之”中的代词“之”的理校与考证。本句是承上“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句。对于句中提到的代词“之”字,究竟是代桓公还是指仲子?于鬯的看法与杜预不同。杜预认为惠公死后,隐公追成父志,立桓公为鲁君,因其年少,故立为太子而率领国人以奉之。而且杜预的注解来自于汉代的郑众和贾逵二位《左传》学家,因而很有影响力,自古少有人质疑。但于鬯却认为该句的含义是“隐公摄立为君而奉仲子为母”的意思。于鬯认为“奉”字的用法,从正名的角度应是下奉上而不是上奉下。“子可以奉母,兄未便曰奉弟也”。于氏征引《史记·鲁世家》言:“登宋女为夫人,以允(桓公之名)为太子。”既然尊升仲子为夫人,且太子已经被确认了,于氏断定桓公在惠公死前早已立为储君了,“亦何烦隐之追立而奉之哉”。于鬯运用推理和引证《史记》史料为据的方法,再加上对“奉”字词义用法的论说,确认杜预《左传集解》中的注释有误,并指出杜预错误的渊源所自,可谓合乎情理与逻辑。
(三)理校错字(www.xing528.com)
桓公元年传文“为周公祊故也”之“祊”为“祀”之误。于鬯怀疑此处错字,是因为上文“郑人请祀周公也”,于氏从语法的角度判断“为周公祊”则句子文意不通。他接着论证曰:“隐八年传云:‘不祀泰山也。’此云‘为周公祀故也’,两文相应。”
(四)理校加考证
《左传》僖公九年“秦晋辅之”条,于鬯认为,并非是“秦晋辅之”,而是“秦齐辅之”之误,代词“之”指的是晋国,岂有晋国自相辅助之理,所以,此处的秦晋辅之中的“晋”应当是“齐”之误字。他补充下文“齐隰朋帅师会秦师纳晋惠公”证明是齐国辅助晋国。同时他又以《左传》昭公十年经“齐栾施”、定十二年经“齐侯”在《公羊传》中误作“晋”为反证,为其结论提供旁证。又《左传》卷一“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于氏曰:
此“我”字下不言何公,颇不明了……夫唐叔之手,其文为“虞”,成季之手,其文曰“友”,犹曰适成一字之形,孰有接连“为鲁夫人”四字,而可辩识者。
孔氏《正义》,虽以为字非手文,然既云“曰鲁夫人”,则左氏明为手文无疑。因据《史记·鲁世家》“惠公嫡夫人无子,贱妾声子生息,息长,为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生子允”之说,以证嫡夫人即元妃孟子。贱妾声子生息,即继室声子生隐公;所谓息长娶于宋,即传所云“归于我者”也。鲁史以其事有大难措辞者,故浑其辞,但曰“归于我”。所言有“文在其手”者,盖疑之之辞,或惠公夺息妻而无以自解,乃以符此手文耳。按桓公十六年传云:急子娶于齐,而宣公娶之。昭十九年传云:楚大夫子建为王聘于秦,无极与逆劝王娶之,则父夺子妻,考之于传,不乏其例。则子氏之论,说亦可通。
于鬯的理校校勘方法和考证的有关文字及训诂,推论虽说颇合情合理,但由于证据不足,往往受到有关学者的责难,认为其有凭空臆测的嫌疑。但这种大胆设想与合理推论,比起固守章句的一般学者,不仅思维开阔,而且能发现常规考据条件下难以发现的问题,因而其治学方法也颇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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