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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的构成要素及设计研究

时间:2023-09-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居住区无障碍环境的概念居住区作为城市中规模最大的建筑群体,是由不同规模的居住人口组成的生活聚居地,也是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民生活区。为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是居住区的设计宗旨,因此居住区应配建一套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及道路系统,以便为居民提供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无障碍环境的构成要素及设计研究

(一)居住区无障碍环境的概念

居住区作为城市中规模最大的建筑群体,是由不同规模的居住人口组成的生活聚居地,也是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民生活区。居住区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交流和休闲较为集中的地方,同样也是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人群停留、社交和活动最多的场所。为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是居住区的设计宗旨,因此居住区应配建一套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及道路系统,以便为居民提供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二)居住区无障碍环境构成要素

1.道路

居住区道路按使用功能分为四级: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

居住区的道路既要平坦顺畅、无高低差,又要内外连通。但应通而不畅,防止过境车辆穿越,同时又要避免内部交通的往返迂回。居住区道路的规划和设计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出行方便和安全,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幼儿以及所有居民的出行安全和便捷。

2.公共绿地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是居民参加社交、娱乐、休闲等社会活动的场所,因此居住区绿地的无障碍设计为实现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为不便者参与社会文化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根据不同的规划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其中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和宅间绿地4个等级,此外还应考虑儿童游戏场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虽然类型上有差别,但居住区无障碍设计应该是系统的和连贯的,各个级别之间只是规模的不同,无障碍建设程度上并无差异。

在规划设计中应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布局,既方便居民日常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

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与其级别对应,即与同级的道路相邻。如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小区级的小游园与小区级道路相邻。并在不同方向的入口一律要设坡道和盲道,以方便各类人群使用。各级公共绿地要突出“开敞式”,但仅作为本区居民的日常游憩共享空间,而不能使其成为“经营型”的场所。(www.xing528.com)

各级公共绿地内的人行步道、憩亭茶座、桌椅凳台及老幼设施等部位应全部设置挡道,当入口和通道地面有高差或台阶时,必须设置轮椅坡道和相应的停放位置。地面的铺装可采用不同的材料和做法,但要求平整、防滑和不积水。在公共绿地内的公共厕所,从出入口到室内要有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如入口轮椅坡道、轮椅可回旋的空间、轮椅可进入的厕位及便器和洗手池周围的安全抓杆等。宅间的绿地是最基本的活动空间。它与经常在家的居民关系非常密切,特别是老年人和学龄前儿童

3.入口与标志

居住区建筑入口要安全、易识别和通达。入口的形式和尺寸要仔细选择,使之易于识别,同时又不会太夸张。入口处的植物要选择分叉较高的树木或低矮的灌木以免遮挡视线;同时以国际通用的标志符号来标明入口的方向和位置。户外的标志应该统一模式,采用白字或白色图案配黑色或深色背景,标志字与背景要形成对比以增强可读性,利用符号、材质、凸字和图案来帮助弱视者及有视力缺陷的人识别,标志物表面应耐久、无反光,并有夜间照明。为了保障安全,居住区和建筑入口以及一些公共场所应采用高亮节能型的照明,如LED灯具等。

4.公共服务设施

(1)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配套公共建筑。

(2)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共建筑和营利性配套公建,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营利性设施,是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营利性配套公共建筑,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服务性设施,是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布置应该在考虑残障者生理及行为特征的基础上,根据服务级别的不同、服务范围的大小、使用频率的高低,按居住规模分级设置。不同级别的设施的建设规模也应该通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加以控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标准应结合不同规模城市的特点区别对待,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以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共建筑。按配套指标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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