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的形式
(1)物证。物证是指窃电时使用的工具或与窃电有关联的,能够证明窃电存在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如窃电时使用的工具,对计量装置、互感器、导线等电力设施和设备的毁坏及留下的痕迹。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如 《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现场调查笔录、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抄表卡、用电记录、电费收据、铅封使用登记表、用户生产记录等。
(3)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或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对窃电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所做的笔录,这些笔录应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客户负责人签名。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带、录像带、磁带所记录的音响、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这些资料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客观情况。
(5)鉴定结论。鉴定资料是指为查明案件情况,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性报告。如公安机关指定或聘请电力科研、技术监督、计量单位对计量装置、互感器、导线的检测鉴定。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指知道案情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情况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的陈述证词。
(7)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供电、用电双方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或供述。
(8)照片。照片实际上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但因其在这类案件的查处中得到普遍运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所以单独列出。拍照又分为:①现场方位照相;②现场全貌照相;③现场局部照相;④现场细目照相;⑤分段连续照相。
2.取证注意事项(www.xing528.com)
(1)提取证据的手段要合法,不能欺骗、诱供或逼供。
(2)物证应提取原物,书证应提取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需由司法机关与原件核对。提取物证,如提取窃电时使用的计量装置,应先做好记录,并由窃电者签字确认后,才能提取。窃电者拒绝签字的,应就地封存,保全证据。在有其他无利害关系的现场见证人的情况下,窃电者拒绝签字的,也可以由见证人提供见证材料,然后提取证据。还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提取的证据进行现场公证。
(3)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证人亲笔书写,也可以由调查取证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证人签字确认。
(4)鉴定结论,应由执法司法机关聘请、指定或认可的部门和人员鉴定才具有效力。
(5)视听资料,根据公安部、最高法院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应记清案由、对象、录取的时间、地点、磁带的规格、应用的长度等,并妥善保管。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附有制作过程的方案说明。
(6)《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均应一式两份,一份由供电企业存档备查,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
(7)做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时应注意:①应由2名及以上的查电人员进行询问,并由其中一人进行笔录;②询问完毕,应由用户签字确认,最好让其写上如 “以上是我所说,属实”等类似的话;③格式要规范,要注明询问人(检查人)、被询问人(被检查人)、记录人、时间、地点等;④询问要讲技巧,要抓住要点。实践中,可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问当事人基本情况;二问现场状况;三问具体是谁干的;四问何时干的;五问使用时间;六问所接用电设备容量;七问是否知道在进行窃电。其中最主要的是现场状况,要力争将现场状况复现在纸上。
(8)拍照时注意事项:①所拍照片要能反映该用户的背景特点及标志,以便能确认是在该用户场地所拍;②照片之间要有连续性,要能够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③所有照片,必须能形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不能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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