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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手段-管理与发展路径探索

时间:2023-09-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拘留”是司法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治安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可根据实际拘留时间长短、错误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近年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有关高校学生行为管理的办法及准则等。

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手段-管理与发展路径探索

1.高校学生管理中奖惩制度的内容。

(1)高校学生管理中奖励的内容。大学生在校接受奖励的主要内容有学习文艺体育、卫生、社会实践等方面以及奖励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在学习奖励方面,许多学校都设立了学习优秀奖,主要是奖励一学年内各门功课成绩均达到优秀的学生。在文艺、体育方面的奖励主要是针对学生课外活动设立的,以此来丰富他们的生活,发展他们的思维,开阔他们的视野。各高校近来大都开展了诸如艺术节、运动会之类的大型学生文体活动,内容丰富。时间长者一月,短者一周,学校还根据活动内容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奖励项目。在卫生方面的奖励多是针对大学生宿舍建设方面设立的。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一个重要场所。为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许多院校都开展了“创文明宿舍”或“星级寝室评比竞赛”等活动,这些对于学生宿舍的精神面貌及卫生状况的改善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社会实践奖”主要是为了鼓励学生走出校门,到火热的社会实践中去向工农学习,向社会学习,在实践中加深对国情的了解,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而设立的。“优秀学生干部奖”是专为学生干部设立的,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奖励的方式对学生干部的工作成绩给予肯定。

(2)高校学生管理中惩罚的内容。根据大学的学习、生活特点,惩罚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在政治原则方面包含的内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参加各种非法集会的活动者;私自结社或出版非法刊物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学校完成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任务的必要条件。因此学校应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及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一般来说对于违反以上原则要求的均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学生处分内容还应涉及学生可能违反法律、法令、法规或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行为。一般而言凡被司法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不包含交通违章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凡被司法机关收审(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或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可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的处分;凡被司法机关处以拘役、管制、判处徒刑(含缓期执行),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司法机关所处的“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轻的处罚,“罚款”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要注意,“款”与“损害赔偿”不同,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处罚,而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对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对他人人身造成轻微伤害,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警告”或“罚款”,通常是性质和情节较轻的行为,应给予较轻的校纪处分。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被司法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而不给予处分。

“行政拘留”是司法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1日以上15日以下)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治安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可根据实际拘留时间长短、错误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在校纪校规建设方面对学生的处分应包含以下三点内容:

首先,破坏公共财产。破坏公共财产主要是指损坏、破坏公共财物的完整性或使公共财产丧失部分以至全部使用价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学生出于其他个人目的破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财产处分的级别既要根据破坏公共财物价值的大小,还要根据破坏公共财物的手段的轻重程度等来决定。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一般应按损坏价值大小予以赔偿,但这种赔偿并不是处分。

其次,扰乱宿舍、课堂、食堂、考场、会场、图书馆、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学校或上级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都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最后,在校内从事买卖活动和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除没收其商品外,亦应视其情节及贩卖商品数额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高校学生管理中奖惩考核体系的建立。

(1)实施奖惩工作的基本内容。大学生奖惩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或其他工作相比,其社会影响更为广泛。因此大学生的奖惩工作就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在大学生奖惩工作中,应具体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惩罚要有依据。对大学生的行为管理,主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和各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本身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有关条件。近年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有关高校学生行为管理的办法及准则等。这些规定、准则和条例,是高校进行科学管理的最有权威的依据。各高校应根据这些规定、准则及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若干细则和准则、条例,从而使学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以避免和克服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有了规章制度后,还要广为宣传。要像全国普法教育那样,在大学生中进行校纪校规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可将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条例、规章制度及办法汇编成《大学生手册》,从而使这些规章制度真正成为大学生的思想素质准则和行为准则。

第二,奖惩要有人执行。规章制度建立后,具体的贯彻实施较为重要。因此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相对稳定的学生管理工作队伍,才能真正适应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才能真正使奖惩这个学生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发挥出它的作用来。高校党政领导应重新评价和正确认识学生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学生管理干部的光荣感、责任感,从而选拔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吃苦耐劳、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实际工作经验、热爱学生工作的同志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并能定期从学生管理干部中选拔一批同志外出进修或去教育行政管理学院脱产学习。此外,还要注意改善学生管理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实施奖惩考核体系的工作依据。学生综合测评内容基本上是按德、智、体三个大的方面进行考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智育和体育方面容易量化,而德育方面的考核工作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因为这里有一个“量化”的问题。对于大学生政治思想测评量化问题,目前全国各高校都处在探索和尝试过程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有其外在表现的一面,也有其内在心理素质道德涵养的一面。这两个方面,特别是后一个方面,是比较难以量化的,起码是不能简单量化的。近年来,围绕大学生思想品德测评问题,高等学校思想教育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

第一,大学生德育的量化考核。综合目前全国高校的德育量化工作来看,一般的做法都是从学生思想品德的实际出发,把德育考核分解成两部分,即基本素质(一般量化定为60分,称为基础分)和参考附加分(量化分为正分和负分两种类型),即德育成绩等于基础分60分加上考核附加分(正分或负分)。德育考核附加项的内容各校不尽一致,但大体都包括五方面的内容:①形势任务方面的内容,如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及校、系、班三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②学习态度方面的表现情况,如按时上下课,及时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考试纪律等方面的情况;③文明礼貌方面的内容,如尊敬师长,团结、关心、帮助他人的表现情况以及个人卫生、宿舍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情况;④为同学及社会服务方面的内容,如担任学生干部和其他社会工作的工作情况;⑤大学生社会实践方面的内容,还有将在大学生中开设课程的成绩纳入德育考核范围的。

第二,大学生的智育考核。智育考核的一般做法都是以学生全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为依据并设附加奖励分。即智育成绩等于本学年各门课程总成绩除以本学年课程总门数后的得分再加上奖励分。智育考核的奖励分一般是指课堂以外的专业学习及科研情况,如发表论文、参加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竞赛或某种发明创造等。

第三,大学生的体育考核。大学生的体育考核主要是对学生的体育课成绩、参加课外文体活动、早操出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有些院校将劳动课及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内容加入了该项考核。体育成绩考核也应确定基础分,即体育成绩等于基础分60分加上附加分(正分或负分)。(www.xing528.com)

第四,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的确定。大学生德、智、体三方面总成绩的计算,即把德、智、体三方面分项考核的成绩乘以各自所占的百分比,然后相加,即是大学生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德、智、体三方面各自应占多少比例,各校可以自行研究决定。大部分院校德、智、体三方面的所占的比例一般为德育占30%,智育占50%,体育占20%。

(3)学生处分的管理与报批程序。

第一,大学生的处分管理。大学生的处分一般均由学校行政具体管理和实施。从大学生所受处分的行为特点来看,一般涉及学校以下三个部门: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处。对于学生无故旷课、考试作弊等教学管理制度方面的违纪行为一般应由教务处协同系级组织调查处理;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一般应由校保卫处协同系级组织调查处理;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行为则一般应由学生处协同系级组织调查处理,如伪造涂改证件等行为。学生处分不管由哪个主管部门处理,全校违纪学生处分的情况汇总一般都应由学生处全面负责。

第二,大学生处分的报批程序。发生学生违纪现象后,该生所在系应积极帮助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做好调查了解、询问及取证等工作,后由该班班主任召集班委会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系行政,系行政则应根据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讨论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并按违纪的行为特点报学校有关部门复议。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里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主管部门讨论决定;记过以上的处分,则先由系里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复核,提交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审批。学生的处分决定均应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另外在学生处分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在处分决定下达之前,应将处分决定书面或口头通知被处分的学生,被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意见书上签名,并注明“同意”“保留意见”“要求申诉”等字样。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进行复查,给予答复,如处分不当,应予以纠正。申诉,是学生的一项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应当正确对待,不能认为申诉是无理取闹,更不能由于学生申诉而加重处分。

3.高校学生管理中教育及管理手段。

(1)奖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奖励和惩罚的手段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基本方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人们有严明的纪律以及稳定的社会秩序来做保证。公开、及时地运用奖励和惩罚的方法,使人们直接认识到怎样的行为是好的或者不好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直接后果,从而使他人从当事者的行为中吸取经验教训,这是在对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运用奖励和惩罚手段的主要目的。

为了使思想政治教育更加有效,必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主要是用行政的规定、制度、条例、守则、章程等规章制度和行政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对人们进行耐心教育,但耐心教育并不是万能的,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制约乃至法律制裁。

奖惩作为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增强法纪观念,明确是非界线。因此,当思想政治工作与奖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时候,就会增强教育效果。正确的奖励,客观上就树立了典型。这不仅使被奖者受到了鼓励,还能在周围环境中产生较大的社会效果,以激励他人上进。正确的惩罚也是如此,它不仅能使少数犯错误的学生吸取教训,认清错误,而且可以使他人引以为戒。简言之,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奖惩工作的保证,而奖惩则是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力手段之一。

(2)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奖惩结合,以奖为主,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反映了人的思想活动特点和发展规律。任何一个学生身上总是包含着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两个方面。积极与消极,先进与后进,是此长彼消的,开展奖惩工作的目的正是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奖励主要是利用人们的上进心来发挥作用,而惩罚则主要是利用人们对自尊心的维护本能及个人经济利益的需要心理来发挥作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奖励易被接受,而惩罚则易损伤自尊心。大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他们思想活跃,上进心强,惩罚如若不当则会引起思想上的对立,产生消极抵抗情绪,影响学生积极性的发挥。奖惩结合,以奖为主,在以奖励表扬为主的前提下,及时地、恰如其分地运用惩罚手段,从而鞭策和教育犯错误的同学,使其正视自己的错误,增强其改正错误的信心和勇气。奖惩结合,以奖为主的管理,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管理办法。

人类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和进行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最终都直接或间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一定的物质奖励是必要的,但是单纯的物质奖励则是不可取的,人们的需求不仅包括物质需求,同时也包括精神需求。大学生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长能力时期,大部分学生富于探索精神,有理想、有抱负、有追求,渴望成才,因此,对学生而言,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显得更为强烈,即精神上的鼓励更能调动其积极性。

4.高校学生管理中奖惩制度的实施。高校学生奖惩制度实施程序设计既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又是高校开展学生教育的载体,对学生起着“无为而治”的作用。明确高校学生奖惩制度的实施程序,引入现代先进的司法程序(如听证制、申诉程序、奖惩委员会的设立等)于学校学生管理中,设立学生奖惩管理中的正当程序,其目的是提高学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参与性,增强学生管理的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具体实施奖惩的过程中,以下四个方面需要在实践环节中加以重视和强化。

(1)奖惩制度制定前应实行听证制度。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本奖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是否充分,奖惩的定性表述是否准确,定量表述是否适度等。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即教职工与学生两个群体,尤其是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被管理者——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2)奖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公示问题。随着学生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公示作为体现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日益受到学生的重视和关注。除了奖惩初步结果公示之外,学校对于奖惩制度的起草、会审、通过、更改以及奖惩评比和审批过程的各个环节,均应通过一定方式面向学生本人以及学生群体予以公布。公示各个环节的工作,实际上是对被管理者展示奖惩的实施程序合法、合规的过程。特别是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后,程序是否合法最容易引起纠纷、争端,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增强管理效能,维护学校稳定。

(3)建立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按照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自己的处罚有权申诉,学校应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答复。在具体实践中,学生事务申诉工作机构的组成应与作为纪律处分的管理部门区别开来。简言之,要真正体现申诉处理的合法性。由于目前学生申诉的受理未发展到非高校内部组织来受理的层面,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原则上由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是学校成立的由主管书记负责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它由学生代表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保卫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作为学生申诉的仲裁机构,与此同时也可在监察处设立校学生申诉办公室。

(4)奖惩执行后的监控问题。在高校这个特殊的社会组织中,奖惩的目的主要在于激励学生成才,约束学生自觉把自己的行为控制在社会、学校以及大学生群体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奖惩的目的主要在于教育学生勤学成才。因此,奖惩结果的公布不仅是实施奖惩的第一步,也是实现奖惩目的的第一步。在这个意义上,加强奖惩实施后的监控就显得尤其重要。对于奖励的事项,主要关注其是否起到影响,是否促进学生向健康、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对于惩处的事项,主要关注其是否对学生起到了教育的目的,学生在这一方面的言行是否有所改善,是否开始向好的方面发展;同时,还要关注惩处个案是否对群体的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另外,加强监控的过程,同时也是修改和完善奖惩制度,收集、汇总信息的过程。

学校内外客观存在的一些因素也影响着高校学生奖惩制度的创新和实践。如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缺陷可能影响学生奖惩制度的正常运行;学生诚信意识的淡薄可能使得奖惩制度失去应有的激励与约束效力;学校外部周边环境管理不善和混乱与学校内部严格管理形成的反差,可能导致学生对学校管理规定的逆反和不信任等。这些有的需要学校自身的逐步完善,有的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协调和努力,为学生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创造更好的内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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