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量摘录表主要提供汛期或主要暴雨的各个分段观测记录,包括各个分段的起讫时间及分段降水量。此项成果可以反映出降水随时段的变化情况及场次降水量。除复审汇编单位规定不作此表者,每日按4段制(或以上)观测及自记雨量资料整编的测站,一般均要编制此表。降水量摘录表表式,见表5.2。
表5.2 降水量摘录表
1.摘录要求
(1)自记站可选择一部分站按24段制摘录,其他自记站根据需要确定一种段制摘录。测站选择应符合的要求有:①所有水文站应列入;②降水径流分析所需要的站应列入;③山区、丘陵、平原交界处及水文站以上(区间)集水区中心应有站;④考虑面上分布均匀,在暴雨中心区、山区、暴雨梯度大的地区适当加密;⑤选取系列长、观测质量好的站;⑥雨量站较少的地区,也可规定将自记站全部列入;⑦选定的测站宜维持历年稳定。
(2)人工观测并且观测时段不少于四段次的测站按观测段制摘录。
(3)雨洪配套摘录:中小河流水文站以上的配套雨量站,其资料主要是为了满足暴雨洪水分析的需要,可采用与洪水配套的摘录方法,摘录段制一般按涨洪历时的1/3确定。
(4)稀遇暴雨的摘录标准由复审单位自行确定。
(5)采用“汛期全摘”的站,在汛期前、后出现与汛期大水有关的降水,均应摘录。非汛期的暴雨,其洪水已列入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时,该站及上游各站的相应降水,均应摘录。
(6)采用“雨洪配套摘录”的站,应根据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所列入的洪水,摘录该站及上游各站的相应降水,必要时,还应摘录流域边界周围站的相应降水。
(7)复审汇编单位规定相邻时间(正点之间)可以合并的,当相邻时间的降水强度等于或小于规定强度(如2.5mm/h,少雨地区可减少)者,可予以合并摘录,合并后不得跨越规定段制的分界时间,且同一站当年资料必须一致。同一复审汇编单位的资料合并标准也尽可能统一,并维持相对稳定。
2.摘录方法与摘录时段
(1)摘录方法。
第1种方法:中小河流水文站以上的配套雨量站,为了满足暴雨洪水分析的需要,可采用与洪水配套的摘录方法。
第2种方法:汛期全摘,非汛期按雨洪配套进行加摘。
(2)摘录时段。
自记降水量资料一般按24段制摘录。(www.xing528.com)
雨洪配套摘录资料,可按暴雨洪水分析的需要确定,一般按涨洪历时的1/3作为一个摘录时段。
3.制表方法
(1)记降水起止时分者,当一次降水量的起止时分跨过一个或几个正点分段时间时,则将该次降水按正点分段时间分成几段,分别记各段起止时间及各段降水量。有时可记相邻段的合并时间及总量。
(2)不记降水起止时分,只记降水的起止时段及降水量,有时可记相邻段的合并时段及总量。
4.填列方法
(1)记起止时分的填列方法:
1)月、日、起止时分:一次降水分为几段者,填记各段开始的月、日和开始及终止时分;一次降水只有一段者,填记该次开始的月、日和开始及终止时分。
2)降水量:填记降水过程中定时分段观测及降水终止时所测得的降水量。
3)起止时分缺测,但各时段降水量记录完整者,起止时分栏填降水开始以前和结束以后正点分段观测的时间,但只记时不记分。月、日栏填“起”时所在月、日。
4)未按日界或分段时间进行观测但知其总量者,记总的起止时间及其总量。
5)一日或若干日全部缺测者,在月、日、时分栏记缺测的起止时间,只记时不记分。缺测一日者记一行,降水量栏记“-”符号;缺测两日以上者,分记两行,只在下一行降水量栏记“-”符号。
(2)不记起止时分的填列方法:
1)月、日、起止时间。填列时段开始的月、日和起止时间,时段小于1h,记至时、分;时段等于或大于1h,记至时。
2)各种缺测情况及配套摘录,可按照记起止时分的有关规定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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