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土地”综合开发模式是“城轨经营+效益返还”盈利模式,其主要内涵是:从投入产出角度,研究城轨建设与运营的投入有以下四大类产出:
1)城轨线路,该部分产出体现为城轨运营票务类收入。
2)附属资源,是附着在城轨线路上的经济资源,与城轨线路存在于同一空间和同一时间,主要有车站广告位、商铺等有形资源,还有语音报站、通信等特许经营权和车站冠名、出站标识冠名等无形资源。
3)沿线未出让土地的增值。
4)沿线已出让土地和物业的增值。
城轨经营的对象是指1)、2)两类,效益返还的来源是指3)、4)两类。城轨沿线未出让土地、已出让土地和物业的增值,是城轨建设与运营带来的,是城轨建设与运营产出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数倍于前两类产出,但被外部化了,这是城轨行业普遍存在亏损的基本原因。因此,构建城轨企业的盈利模式,除经营好城轨线路和附属资源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将被外部化的效益3)、4)两部分返还城轨公司。(www.xing528.com)
“城轨经营+效益返还”模式中被外部化的两类产出效益,理论上可以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返还。由于第4)类即沿线已出让土地和物业增值的外部化效益直接涉及私人利益,通过政策返还的操作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通过城轨公司向已开发物业的业主收取城轨通道接驳费,或城轨公司与已开发物业的业主合作,提升已开发物业的商业价值等途径,实现城轨建设和运营对这部分物业增值贡献的收益。因此,本文将这类收益归于附属资源开发部分。效益返还部分主要是指第3)类,即未出让土地增值的返还,这必须通过沿线物业发展来实现。城轨物业发展包括城轨物业开发和城轨商业物业经营。相应地,盈利的主要来源包括两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收益(含土地增值效益及其再投资产生的物业开发利润),二是物业再经营产生的物业租金和物业升值。因此,从现实操作角度,“城轨经营+效益返还”的理论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可归纳为“城轨经营+物业发展”盈利模式。
“城轨经营”主要是指:城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客流引导和培育、成本控制、资金筹措和融资策划、附属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努力做到城轨线路和附属资源开发效益最大化。
“物业发展”主要是指:通过城轨与物业的统一规划和优化设计,产出较优的车站物业开发资源;通过房地产开发,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和物业开发投资收益;通过对开发出的城轨商业物业再经营,产生物业升值收益和物业出租租金收益;通过沿线商业物业经营的整体规划,产生资源配置效益和规模效益。
城轨经营是基础,无论有没有物业发展业务,城轨经营都是必需的,也是相对稳定的内容。关于城轨经营的内涵和操作思路,业内同行和社会各界已基本取得共识。而城轨物业发展业务,各方面还存在较多不同的认识,在国内尤其还存在一定的政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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