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嘉靖二十一年(1542),四川叙州府富顺县的一家当铺内,有一个人抱着一床棉被来当,店主发现棉被上有血迹,唯恐来历不明,就仔细询问。得知典当人名叫熊大,所当之棉被乃是主人张雄才家之物。主人的棉被为什么会到雇工的手中呢?店主不由得怀疑。只见熊大解释说:“主人家养了只猫,因为淘气,惹得主人发怒,主人打它,这只猫就躲进棉被,主人生气,举棍就打,就把猫打死在棉被里。因为棉被染上了猫血,主人嫌脏,就把这棉被赏给我了。我因为缺钱,所以用来当钱,多多少少,也要给几个钱吧!”
店主听完熊大的辩解,就把棉被打开,对着阳光查看,确定不是人血,便当时写下当票,给了一千文铜钱。为什么一床带血的被子还能够值一千文铜钱呢?因为那个时候纺织业不发达,纺织品的价格要比一般生活用品贵。就在双方因为血迹发生争执的时候,当铺内又来了一个人,名叫卞桂,也来典当物品,看到店主在阳光下展看棉被,觉得眼熟,也凑过来看。这一看可不得了,这床棉被竟然是自己前不久死去妹妹婷婷的殉葬物品,为什么会跑到熊大的手中呢?莫非熊大盗了妹妹的坟?因为证据不足,卞桂也没敢声张。
卞桂从当铺出来,就来到妹妹的坟地查看,发现有盗洞,就确信是熊大盗了墓,于是找人写了状纸,来到富顺县衙告状称:奸贼熊大, 日以赌博为事,不务正业,因欠赌债,计无所出,便盗去妹妹婷婷坟中的装殓,现有当铺所当棉被可以为证,恳请县太爷捕获盗墓真凶,追还装殓,以安妹妹之魂灵。
按照《大明律·刑律·贼盗·发冢》条规定:“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而所盗窃之财,则要计赃定罪,知县当然不能置之不理。
时任知县的是顺天府举人罗绅,接到诉状之后,立即提讯熊大到堂听审。熊大来到大堂,见到卞桂,知道是控告盗墓之事,也不畏惧,对罗知县讲:“盗墓固然是大罪,但小的所盗不是人的墓,因此不能够算是盗墓。”
罗知县一听,不由大怒说:“盗了别人的墓,还说不是盗墓,纯属一派胡言。来人啊!给我掌嘴!”
皂隶们手握牛皮拍子,上前就要掌嘴,而熊大高喊:“大老爷,您听我说,我所盗乃是猴子的坟墓,绝对不是人的。如果大老爷不信,打开棺椁检验,就可以证实小的绝非胡言。”
明明是卞桂控告熊大盗了妹妹的坟墓,而熊大却说是猴子的坟墓,看来必须要勘验之后才能够决断,所以罗知县暂时停止问讯,安排次日勘验事宜。
次日,罗知县带领衙役、仵作,押解着当事人一起来到坟地。衙役们掘开坟墓,起出尸棺,只见内有一只死猴,后脑破裂,双耳戴有耳环。除了死猴之外,棺内并无一物。要是这样的话,熊大的盗墓之罪可免,而棉被是猴子的装殓物,则可以计赃准窃盗论罪。这个棉被当钱千文,官折银也就是一两,最多杖七十。问题是卞桂,说是妹妹的坟墓,棺椁中却是猴子,其妹妹的尸体必须得找到,因此罗知县逼问原被告尸体何在。
熊大坚称自己盗墓的时候,里面就是只猴子,用棉被包裹,如今在当铺内的棉被可以证实血迹就是猴子留下来的。仵作将棉被取来,核对血迹,可以确定棉被上的血迹是猴子的,则可以证实熊大所讲是真。为什么仵作能够分出人与猴子的血迹不同呢?原来仵作检验有秘诀,用醋、盐、白梅涂在血迹之上,人血则呈淡红色,猴血则呈暗红色,鸡血则呈紫黑色,没有现代的化验方法,却有土方,这也是古人智慧的结晶。
既然卞桂说妹妹已经安葬,必须寻找证人。罗知县当即将其父亲卞方直及母亲韩氏提讯,而卞姓夫妇又以街坊邻居为证,都可以证明婷婷是在众人亲眼所见之下放入棺椁的,有几个人还给死尸化妆并穿上新衣,参与送葬的人也很多。
在众口一词的情况下,罗知县则难以断定真伪,只好将熊大及卞桂关押起来,责令他们的家属寻找婷婷的尸体,如果找不到,这个案件就无法了结。
就这样,一年多过去了,罗知县终究没有找到婷婷的尸体,因此被弹劾免职。新任知县是赵汝谦(1515—1589),云南通海县人。嘉靖十年(1531)举人,大挑(也就是举人三次考进士不中,可以选拔为官)为四川富顺知县,时年28岁。新知县上任,按例查阅前任遗留下的案卷,在查看人的坟墓显现猴尸案时,发现许多疑点。
首先,卞家给婷婷出殡时,是大办丧事,在众目睽睽之下,不可能仅用一条棉被包裹一只死猴子,更何况猴头破裂,棉被血迹又是猴子之血,显然这条棉被乃是棺中之物。那么熊大盗墓之前是否就知道是猴子的坟墓呢?还是盗墓以后才知道是猴子的坟墓呢?这个关系到量刑问题,前任知县舍此不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其次,即便熊大不知道是猴子的坟墓,这个坟墓是否已经被人盗过呢?盗墓都是为了得到财物,没有人会盗尸体,如今棺内除了一条棉被,别无他物,也难保不是事先已经有人盗墓,以猴尸代替女尸,但盗墓人要女尸干什么呢?
最后,猴子双耳戴有耳环,显然是人所养,绝非是野猴,为什么前任知县不追查这只猴子的主人是谁呢?
思考这些疑点,赵知县决定从寻找猴子的主人入手。如何找到猴子的主人呢?赵知县看到有一名老捕役,在本县已经干了30多年,显然应该熟悉本县的情况,便将其传到花厅,赐茶以后说:“这个猴尸案件,关键在于猴,如果知道是谁家的猴,这个案件应该会有眉目。本官看这个猴双耳戴有耳环,其标记特殊,应该不难打听到,不知道你有所听闻否?”
老捕役略假思索说:“离县城四里多地,有名叫何祚者,他家曾经养有一猴,双耳戴有耳环,名叫‘美人’,特别善解人意。前任知县开棺验尸的时候,我在旁边看到棺中的猴子双耳戴有耳环,就怀疑是何家的猴子。事后我前往查看,发现他家的猴子还在,只是觉得那只猴子不如以前那样善解人意了,是不是原来的猴子死了,怕别人知觉,又买了只猴子替代呢?我曾经告诉过前任知县。但前任知县怪小的多事,把小的骂了一通,所以不敢再说了。今天老爷问我,我还是觉得何家的猴子可疑,不知道老爷认为如何?”(www.xing528.com)
赵知县说:“你能够这样仔细,值得赞赏,可惜前任没有重用你。那么,你除了怀疑那只猴子不是原来的那只以外,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事情吗?”
老捕役说:“何祚的母亲是个寡妇,平日很少出门,最近不知道因为什么,经常出门,每隔一两个月就出去,一去就是一个月,这一点也值得怀疑。”
赵知县说:“何母每次出去一个月的话,能够到什么地方呢?是否有亲戚可以走动呢?”
老捕役说:“这个事我也打听过了。何母的女儿嫁到成都,她每次都是去成都,应该是到女儿家去了。”
赵知县了解了大概的情况,当即就委派老捕役跟随何母到成都,看看她在成都都干些什么?与什么人有来往?其女儿家有无生人?
老捕役领命前去,跟随何母来到成都,但见何母进入女儿家门,却很少出来。老捕役找到成都的故交,打听何家女儿的情况。据故交讲,何家于一年多前来了个女子,从来不出门,在家里念经吃斋,也不知道是他家什么亲戚。老捕役回县,将这些情况汇报,赵知县当即就写了关文,要老捕役送到成都县衙,希望成都知县协助将那名女子押解到富顺县作证。成都知县公事公办,派衙役协助老捕役,将那名女子捕获。
见女子被带回富顺县,赵知县当即传集本案的人证到堂辨认。卞氏夫妇认出是自己的女儿婷婷,母亲韩氏上前搂抱痛哭,问她是人还是鬼?卞桂见到妹妹,想到自己为她的失踪而被关进大牢一年多,更是喜恨交加。喜得是妹妹的出现,可以证实自己的清白。恨的是妹妹没有在棺材里,使自己蒙受不白之冤。只有卞方直站在那里不动,也看不出他是喜还是悲。
既然找到了婷婷,此案的始末也不难问出。据婷婷交代:自己今年17岁, 自幼由父母做主,许配给张雄才。当时两家定亲时,是门当户对,后来张家发达了,就开始嫌弃卞家。张雄才想悔婚,又怕卞家不同意,也不知道从哪里找来与我笔迹相同的淫词艳曲,以此为据,找到父亲卞方直,开口便斥责说:“你女儿不是正派之人,诲淫诲盗,不知道读《女诫》以守闺门之道,却写这些淫词艳曲。这样没有廉耻的人,张家是绝对不能够迎娶的。”父亲也不问缘由,见这些淫词艳曲是女儿的笔迹,就认为是我所为,将我大骂,认为是有辱门楣,逼令我自尽,以谢卞家列祖列宗。我无奈,只好悬梁自尽。也不知道何时醒了过来,见四周黑漆漆的,只觉得害怕,就低声哭泣。忽然听得外面有人挖掘,知道自己有救,便停止哭泣耐心等待。谁想是一个盗墓贼,因为贪图我的装殓,才挖开坟墓。我当时非常害怕,想要喊叫,又怕盗墓贼下毒手,没有想到冲出来一只猴子,上前撕咬盗墓贼,被他用镐头击中了猴头,猴子当时就倒地而死。我看见此状,不由得惊叫起来,这时又听到有人喊抓贼。盗墓贼可能是害怕,抬腿便跑了。我坐了起来,但见一个男子赶来,搂着猴子痛哭。男子发现我之后,将我扶出棺材。经过询问,得知此人名叫何祚。当何祚得知我的情况之后,要把我送回家。是父亲逼我自尽,他已经不把我当作女儿了,我如何能够回家呢?在我的坚持下,何祚答应先把我带到他家。何祚把猴子的尸体放入棺材,重新掩埋之后,就把我带到了他家。
何祚老母曾氏是个善良之人,得知我悲惨的遭遇之后,也是陪着我落泪。我因为无处可去,便认曾氏为义母。住了几日,何家觉得离卞家不远,早晚会让卞家知道的,所以将我送到成都府曾氏女儿家去住。我当时已经是万念俱灰,苍天能够留下我一命,就是让我皈依佛门,所以在家吃斋念佛,等到有些修行,再剃度出家。
在此期间,曾氏女儿视我为妹,照顾有加。曾氏也时常来成都看我,对我犹如亲生女儿。有一次,曾氏女儿对我说:“女大当嫁,年纪轻轻的总不能就这样面对青灯木鱼过一辈子吧!我弟弟何祚如今尚未婚配,看他曾经救过你的分上,不如你就嫁给他。”曾氏也有此意。我当时就拒绝说:“我蒙此不白之冤, 自尽而死,何祚与曾母的再生之恩,本来是粉身碎骨也不足以报答的。之所以我现在隐忍偷生,就是想忏悔佛前,希望来生不要再为女儿身。如果听从姐姐的建议,嫁给何祚,乃是有违礼仪,等于是淫奔,我万万不能够听从!”当时我就用剪刀剪发明志,被曾氏女儿拦阻,已经是剪下一缕了。 自此以后,她们再也没有提及婚嫁之事。本来我再过几个月就可以出家了,想不到被县太爷带回富顺县,如今所讲,都是实话。
得知原委之后,赵知县派衙役将张雄才带到县衙听审。赵知县说:“卞婷婷剪发明志,一心向佛,身受危难,受人解救之恩,尚且不肯苟从,其贞洁可知,绝不会写什么淫词艳曲!你那些淫词艳曲是从哪里得到的?”张雄才开始还想抵赖,见赵知县喝令衙役准备用刑,也就从实讲来。
原来,本县白衣尼庵有《金刚经》一部,乃是卞婷婷抄写,张雄才见到以后,就借了回来,请人模仿卞婷婷的笔迹,写了一些淫词艳曲,用以作为退婚凭据。也没有想到卞方直因此逼迫女儿自尽,更没有想到卞婷婷还会死而复生,如今也知道错了,恳请县太爷开恩,赦免自己诬陷之罪。
弄清前因后果,赵知县便可以判决了。熊大初次盗墓,被猴子撕咬,将猴子打死,又被猴子主人何祚喊叫吓跑,之后贼心不死,再度盗墓,取走棉被,就是盗墓。按照《大明律·刑律·贼盗·发冢》条规定:他是属于已开棺椁见尸者,所以将其拟为绞罪。张雄才假冒卞婷婷笔迹书写淫词艳曲,按照《大明律·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条规定:若诡写他人姓名词帖,讦人阴私者,也应该判处绞刑。不过,此条规定是将这些词帖送到官府,才能处以绞刑,张雄才没有递交官府,只是给了卞婷婷的父亲,因此可以递减,所以赵知县将张雄才重责杖四十,枷号三个月。
卞方直逼迫女儿 自缢,按照《大明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条规定:“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因为有淫词艳曲,女儿就是违反父亲的教令,即便是将之打死,也仅是杖一百,逼其自缢则罪责更轻,更何况女儿得以生还,所以赵知县没有将卞方直定罪,只是教训一番就将其释放了。卞桂无辜受到牵连,如今有罪之人都已经判决,算是给他以安慰,因此无罪开释,并没有任何补偿,等于是白白地蹲了一年大牢。
按照《大明律·刑律·贼盗·盗贼窝主》条规定:“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折半科罪。”若是如此,当铺老板收当棉被,就要坐赃论罪。棉被价值不足一两银子,应该是杖六十,折半也应该笞三十。当铺老板坚称不知道是盗窃之物,按照该条规定,其不知情误买者不坐。看到当铺老板可怜兮兮的样子,赵知县也就权当他不知情,没有处罚他,但申诫他不要贪财而犯法。这正是:
古来奇案有头绪,官司破获须梳理。
不论什么样的案件,都会有头绪的,关键在于官员是否能够细心梳理。如果能够找出头绪,破案又有何难?不过,明清地方官不难于破案,而是难于裁断,因为按照当时的要求,所有的裁断都必须符合律例,还不能够使诉讼双方结成仇怨,赵知县当然也不能例外。在判决之后,赵知县单独召见卞婷婷,好言劝慰,认为何祚为人正派,而何母又是个善良之人。他们解救了你,并没有逼迫你与何祚成亲,可见这一家人都忠厚老实。一个女子总不能没有个依靠吧!赵知县一边劝慰,一边愿意做媒。碍于赵知县的情面,卞婷婷只好点头应允,最终成就了她与何祚的姻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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