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弘治九年(1496),北直隶广平府广平县来了一位刚刚年满20岁的进士知县,名叫顾璘,字华玉,号东桥,长州(今苏州)人,寓居上元(今南京市)。别看他年纪不大,其声名却是不小,为“金陵三俊”之首。三俊即:顾璘、陈沂、王韦。他们所写之诗,为时人所称道。顾璘虽然年轻,但为官却很老成,史称其“才器敏练,临事剖答如流”。地方志对其在广平县清盗剿匪,惩治邪恶,为民除害,最终使“商贾丛集”的事迹大为称赞,对其裁断的案件也倍加推崇。
顾璘刚刚上任,就遇到一件残杀继母案。告状人为死者的哥哥欧阳大显,诉状称其妹妹玄娘嫁给本县方有文为继妻。因为是继母,而得不到继子方如锦的认可,所以继子经常有忤逆之行,将继母殴打。妹妹玄娘不堪凌辱,便持刀自刎,方如锦夺刀,误伤父亲方有文,怕担杀父大逆之罪,便手揪玄娘的发髻,一刀砍死。律称:继母犹母,继子没有擅自诛杀之理。更何况方如锦误伤父命,已经是罪在不赦,又手刃继母,乃是坏伦蔑法。恳请县太爷将不孝、大逆之方如锦从严法办,以正人伦。
就在这时方如锦也呈上诉状云:继母狼心虎性,灭法欺天,手持利刀,连砍父亲脖颈,以致当场身亡。 自己见到亲父惨死,一时激愤,便不顾一切上前夺刀杀死父仇,不觉得她是继母。为父报仇雪恨,是儿子天经地义之事,如今身负逆名,理无逃罪。恳请县太爷查明是非,贷我死罪。
这可是蔑伦重大案件,无论是妻杀夫、子杀母,抑或是子误杀父、再杀继母,都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不但当事人要受到凌迟之刑,知县也要负没有力行教化的责任,至少要受到罚俸的处分,严重者还有可能被革职,因此顾知县不得不用心办理。
顾知县看完双方诉状,乃是各执一词,便得知其中必有难言之隐。一方说自己的妹妹玄娘被继子杀死,是坏伦蔑法;一方则坦承杀死继母,却是因为继母狼心虎性,先杀了父亲,而自己是为父亲报仇。这看上去是双方互控,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却非常复杂,必须核实细节,才能够量刑定罪,并且排除自己没有力行教化的责任。面对这样错综复杂的案件,顾知县当即展开深入的调查,终于查明了案情的原委。
首先,顾知县检验现场,发现现场已经被破坏,被害人方有文及玄娘都已经被安葬,房屋进行过彻底的清洗。很显然,原被告双方曾经达成过协议,彼此都不想张扬,因此才将尸体掩埋,而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
其次,顾知县前往坟场勘验尸体,待仵作打开尸棺,一股血腥气直冲鼻孔。经过检验,发现方有文脖颈后有11处刀痕,系从背后用刀乱砍所致,有一处砍断动脉,乃因流血过多而死亡。玄娘项上仅有一处刀痕,割断气嗓,应该是当场身亡。所验伤痕,比对凶刀,乃是同一把刀所致。凶刀乃是厨刀,上面依然留有血迹,现已经封存为证。从死尸勘验的情况来看,方有文被砍11刀,而玄娘只受1刀,可以证实方如锦交代的情况大概属实。由于没有目击证人,则难以判断究竟是玄娘动手杀夫,方如锦夺刀杀继母;抑或是方如锦动手误杀其父之后,再杀继母。
再次,顾知县分析原被告及受害人的家庭情况。欧阳大显,今年36岁,家住广平县东十里铺,务农为生。方如锦,今年19岁,家住县城西关,如今正在私塾读书,尚未娶妻。受害人方有文今年45岁,玄娘年方26岁,属于老夫少妻。这样的家庭,可以想象继子与继母的关系不可能是和谐的。
最后,从检验的情况来看,受害人曾经被砍1 1刀,显然会负痛呼喊,从受害现场来看,房屋鳞次栉比,负痛的喊声,街坊四邻应该能够听到,为什么原被告都没有提到证人呢?
根据这些疑点,顾知县展开更深入的调查,不但提讯了方家的族长,还调查了许多街坊四邻,连方如锦的业师也没有放过,最终了解到案件的始末。
原来,方有文开有一家杂货铺,先娶龚氏为妻,生有二子,长即如锦,次则如绣。两年前如绣身染重病而死,龚氏痛失爱子,也得病身亡。方有文因为中年丧妻,长子如锦又在读书,家里无人照顾伙食,去年便托媒迎娶十里铺欧阳家之女玄娘为继室,乃是再婚之妇。老夫少妻,继子又年纪不小,本来就难以相处,更兼玄娘性格暴烈,甚是凶悍妒忌,骂夫虐子,如同家常便饭。方如锦已经成年,当然不能够忍受继母的白眼,一气之下,便住进书馆,每月回家两次。
案发当天,方如锦回家,听到父亲与继母争吵,是因为继母搬运家财赡养其娘家哥哥之事。 自己乃是后辈,也无法劝解,便把叔叔方有武喊来劝解。叔叔劝解无效,便把族长找来评理。族长以玄娘不该偷盗家财而指斥玄娘的不是,因为按照《大明律·户律·婚姻·出妻》条规定: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是可以出妻的。玄娘偷窃夫家财产接济娘家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盗窃论。玄娘不服,当时就顶撞了族长。族长非常生气,便骂:“有文!你这个无用的东西,连老婆都管不了,如何面对列祖列宗呢?”方有文见族长生气,拿起掸子就打玄娘,没有想到玄娘从桌上拿起厨刀,便往方有文的脖颈乱砍,方有文在惨叫声中倒在地上。现场的人都惊呆了,只见族长喊:“如锦!你这个畜生,眼见父亲被那个恶妇杀死,你还这样无动于衷!你还是不是我方家的子孙!还不动手,把那个贱人给我杀了!”
方如锦本来就与玄娘不和,碍着辈分,不好与之打骂,如今见父亲被继母乱刀砍死,已经是红了眼,又被族长一骂,更加怒火中烧,便不顾一切地冲上去,夺下厨刀,顺手在玄娘脖颈一抹,玄娘顿时倒地。顷刻之间,妻杀夫,子杀母,成为坏伦蔑法的大案。在场的人们见到此状,无不惊骇,胆小的就想往外走,胆大的则看着族长,不知所措的则呆呆地站在那里。(www.xing528.com)
事态发展到如此地步,也出乎族长的预料,如今见众人都看着自己,也觉得事情棘手,心想:“自己身为族长,族内发生如此坏伦蔑法的事情,如果张扬出去,不但方姓会遭人耻笑, 自己唆使方有文殴打玄娘、方如锦杀死继母,也难免被治罪。事到如今,只有平息事态,不能够声张了。”于是,族长下令:“今天在场的人,谁也不许将此事张扬,就说他们夫妇得了急症,同时身死,本族长自有安排!”
族长让方有武去找玄娘的哥哥欧阳大显前来办理方有文夫妇的后事。欧阳大显得知妹妹身死,火速赶往方家,见尸体已经安放在棺材里,就要开棺验看。族长认为夫妇尸体已经收殓,再见天日,将来就不能够转世了,坚持不让开棺,并且答应给欧阳大显一定好处。欧阳大显情知自己妹妹死得蹊跷,但看在钱财的分上,也没有执意坚持,就同意把他们夫妇安葬了。
没有不透风的墙,欧阳大显后来风闻玄娘是被方如锦所杀,就时常来到方家讹诈钱财。方如锦如今孤身一人,父亲留下的杂货铺, 自己又不会经营,不久便出卖了,失去了生财之本,已经是困顿不堪,也就不能够满足欧阳大显的欲求了。欧阳大显见索财不成,就到县衙控告方如锦手刃继母。
其实,欧阳大显也有苦衷,妹妹出嫁,将与前夫所生一子留在他家,如今已经是8岁了。当年说亲的时候,怕方有文知道玄娘有子而不同意迎娶,所以隐瞒有子之事,而玄娘因为有自己的亲生之子,不能不照应,所以时常从方有文家偷取钱财送到哥哥家。欧阳大显至今没有娶妻,就是因为家穷,如今妹妹已死,而妹妹的孩子还要养活,要是方家不再给钱,他们如何度日呢?本来欧阳大显已经风闻玄娘砍死丈夫,按律是应该凌迟处死的,因为方如锦杀死玄娘,是子杀母,按律也应当问斩。为了能够得到钱财,欧阳大显还是选择了隐忍,毕竟这是以后的财源。想不到方姓最初还给一些钱财, 日后却分文不给了,所以才出名告状,以方如锦误伤其父,手刃继母来呈控,这样就可以免去妹妹的罪责了。
得知案情始末,顾知县不由得感慨万分。为什么夫妇不能够坦诚相待呢?玄娘与前夫生有一子,即便是迎娶时没有讲明,结婚以后也应该将实情讲出,请求丈夫的谅解,何必背着丈夫偷盗钱财给哥哥呢?天下妇人谁不喜欢亲生之子,而亲子远离母亲,得不到母爱,将来长大能够孝敬娘亲吗?就是因为这个孩子,使夫妻反目,继子成仇,如今妻杀夫,子杀母,双方孩子都成为孤儿还不说,这样蔑伦坏法的大案还不能以和息的方式解决,必须按律惩治。
顾知县思前想后,觉得以妻杀夫,而子怒杀继母来定罪,或许可以上不负国家律法,中不伤自己良心,下不害相关当事人。因为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条规定:妻子杀死丈夫,属于凌迟之罪,这样玄娘就是有罪之人。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杀死有罪之人是可以减等的。然而,方如锦杀死的是继母,按照《大明律·名例·称期亲祖父母》条规定,如果杀死继母,应该按照杀死亲母一样来量刑定罪,方如锦也应该是凌迟处死之人。不过,《大明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条规定:父亲被人杀死,儿子即时将行凶人杀死者,勿论。问题是这条法律是针对常人而言,而不是继母,如果按照“谋杀祖父母父母”条规定,方如锦还是难免一死。
如何使方如锦不死呢?顾知县援引《大明律·名例·称期亲祖父母》条所规定的“义绝”,为方如锦脱罪。
所谓的“义绝”,就是夫妻间、夫妻双方亲属间,夫妻一方对他方及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顾知县认为:“玄娘虽为如锦之继母,而玄娘手刃如锦之亲父,下手之时,母恩绝矣。”既然是义绝,就可以按照常人来定罪。那么依据《大明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条规定,方如锦的行为就属于父祖被杀,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的罪了。如果是当父祖被杀之时,子孙即时将行凶之人杀死,还可以不论其罪。所以,此案的关键之点是在“即时”。根据众人陈述的情节,当时众人见到玄娘杀死丈夫以后,莫不惊骇,中间应该有一段时间,显然方如锦不能够算是“即时”夺刀将继母杀死,而是在族长的唆使之下,才上前夺刀杀人。不是“即时”,哪怕是“少迟”,也就是稍停片刻,也要按照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来定罪,所以顾知县将方如锦杖六十之后释放。
此案族长有教唆犯罪的行为,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同行知有谋害》条规定:“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挡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族长不拦阻,已经是要承担杖一百之罪了,还有唆使行为。按照《大明律·刑律·斗殴·威力制缚人》条规定:“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要是按照此条来量刑,族长就要被判绞刑。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尊长为人杀私和》条规定,族长没有告官而私和人命者,应该是杖七十、徒一年半。可以说族长是数罪并罚,应该从重量刑,就是绞罪。顾知县认为:玄娘杀夫,属于有罪之人,告到官府也是死罪,就是该死之人,而杀死该死之人,就应该减等,更何况族长也是尊长,完全可以不按照常人的定义来量刑定罪,所以援引《大明律·刑律·杂犯·不应为》条规定,从重将族长杖八十,这也是在知县审判权限范围之内。
欧阳大显也有责任,按照《大明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要计赃定罪,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玄娘没有告知丈夫,擅自将财物拿到娘家,就是有罪之人。如果要按照《大明律·刑律·贼盗·亲属相盗》条规定:玄娘将夫家财物私 自送到娘家,就要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而欧阳大显也要按照一般盗窃罪计赃减一等。当然了,这种罪责最多也就是杖一百,欧阳大显要承担杖一百的罪责。此外,欧阳大显是玄娘的哥哥,方如锦的舅舅,也是属于尊长,明知妹妹被杀而不呈控,同意族长私和的条件,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尊长为人杀私和》条规定,应该是杖七十、徒一年半。二罪并罚从重论,要杖七十、徒一年半。律例规定是可以原情的,欧阳大显抚养外甥,已经不容易了,亲属相盗与尊长私和,都是为了抚养外甥,其情可悯,但不应知人命而不呈控,更不应私和之后还不断地索要钱财,所以按照“不应为”量刑,予以杖八十的处罚。这正是:
夫妻一体为伉俪,恩爱相知两不疑。
这个妻杀夫、子杀继母的惨案,究其原因,就是夫妻不能够真心看待对方。玄娘本来有儿子,结婚之前没有告诉对方,结婚之后也没有讲出实情。天底下谁人不爱亲子呢?玄娘偷偷地用丈夫的家财去给自己的哥哥,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儿子。如果玄娘事先告诉对方的话,对方能够接受, 自己再出嫁,就不用偷偷地给自己亲生之子送钱财。玄娘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隐瞒了自己曾经生子的事情,已经是错了。本来玄娘还有亡羊补牢的可能,那就是结婚以后向丈夫讲出实情,请求丈夫的谅解,但她没有这样做,反而凭借自己年轻泼悍,凶恶地对待老丈夫,一言不合便撒泼骂人,以至于夫妻互殴,一时气愤,酿成杀夫惨案。继母与亲母永远不会一样,这应该是血缘关系的作用。即便是有些继母天性善良,甚至牺牲自己,争取比亲母做得还好,但不是亲生的子女,也是很难与继子女推心置腹,更何况后母凶悍了。继子本来就对后母不满,如今看到父亲被杀,难免义愤填膺,容易有过激的行为。本来国有国法,继子完全可以告到官府,由官府裁决,但他没有告官,却擅自将继母杀死,是“父仇虽不共天,报怨难加母氏”。如果没有“义绝”的规定,方如锦则难逃一死。族长为一族之首,却不知道法律,不但教唆人犯罪,还想私了,也可见当时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