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制度
开明王朝承袭杜宇王朝的君主制政体,实行王位世袭制度。《蜀王本纪》和《华阳国志·蜀志》中,鳖灵以下见于记载者,有开明二世、三世、五世、九世、十二世及其史迹。《蜀志》说开明氏“王蜀凡十二世”,王位是一脉相传的。王室立太子,别子为群公子。《史记·秦本纪》和《六国年表·秦表》都记载秦灭蜀后三封蜀公子为蜀侯[69],而蜀太子已经死难[70],表明蜀有太子与群公子之分,与诸夏同制。
开明王朝的职官可考者,有太傅、丞相、郎中令等,皆为朝官。封君可考者有侯,为一方之长。余皆不可考。仅此来看,职官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并且与中原诸夏的职官制度有相近之处。
开明王朝效法西周分封制,封其王室子弟于边防重镇,以为屏障。《华阳国志·蜀志》载:“蜀王别封弟葭萌于汉中,号苴侯,命其邑曰葭萌焉。”侯,即是“为王斥侯”[71],主要职守是攻伐征战,镇守边圉。分封是分封土地人民,即所谓“授民授疆土”[72],本为西周制度。春秋战国时代,中原“王者之迹熄”[73],诸侯逾制,分封制早已名存实亡。诸夏虽自尊为王,但绝不封侯。楚有封君,亦少称侯。蜀却效法西周,重建分封,充分表露出开明王朝的勃勃雄心。同时也说明蜀仍是一个独立王国,与中原“君长莫同书轨”[74],典章制度仍有很多区别[75]。
开明王朝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礼乐制度,祭祀之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史称开明一世为丛帝,二世为芦帝,三世为保子帝。《蜀王本纪》又说:“开明帝下至五代有开明尚,始去帝号,复称王也。”称帝之说不足凭信。开明一系所称的帝,实与杜宇之称帝相同,都是祭名或谥号,与帝王之义无关。
《华阳国志·蜀志》记载:“九世有开明帝,始立宗庙……未有谥列,但以五色为主,故其庙称青、赤、黑、黄、白帝也。”“九世”为“五世”之误,当以上引《蜀王本纪》为是。所说开明五世始立宗庙,未确。宗庙之制,起源甚古。虽各地各族宗庙形式有所不同,但总有神主灵位,这来源于上古时代的祖先崇拜。古代民族最重祭祀制度,在绝大多数文化变迁中,祭祀模式变化最为缓慢,因为它是文化传统最核心的部分之一。古代中国西南民族巫鬼和鬼主的长期存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开明五世之前绝不可能没有宗庙之制。上引文献说开明五世迁都成都后,“始立宗庙”,所谓“始立”,应理解为重建,即在新迁的都城内重新建立先王宗庙。而所称“以五色为主”,主即神主,即先王灵位,五色神主恰好是开明一世至五世的宗庙之数。所说“其庙称青、赤、黑、黄、白帝”,正是以一代先王神主为一色,以示区别。显然可见,所谓五色,其实均为谥号。而“五帝”之“帝”,不过全是祭名罢了。由此可知,开明诸王所称的帝,乃是在其宗庙举行禘祭所命名,为死谥,非生称。
开明王朝的礼乐之制还可从新都木椁墓见其一斑[76]。此墓早年虽曾被盗,仍出有大批青铜器、部分玉器和漆器。青铜器中有相当多的礼器,也有乐器。兵器光洁如新,礼器也多为赶制而成。列鼎五件中,有一件盖内有“邵之飤鼎”铭文四字,邵即昭祭,为祭名,是为墓主(蜀王)下葬前所举行的昭祭仪式中所用燕享之器[77]。由此可以说明上述五色帝为祭名,也可从中看到蜀王礼乐制度的某些情况。古代“事死如事生”。礼器、乐器、兵器、玉器等共出一墓,反映出蜀王政权的集中统一,说明当时的蜀王国仍处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那样一种全盛时代。
(二)阶级和社会结构
开明王朝的阶级划分比较明显。统治阶级包括蜀王、王室子弟和姻亲、王朝大臣、封君,以及各地大大小小的所谓“王”、 “侯”即族群之长[78]。被统治阶级主要有农奴、广大平民以及工商业者等。整个阶级结构呈现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
统治阶级的上层由蜀王、王室成员及亲戚组成,拥有一切权力,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核心集团,人数不多。蜀王是其总代表,拥有绝对权力。封君为一方之长,有土有民,但对蜀王有各种义务,在内外政策上必须听令于蜀王。各级臣僚和其他统治者,占统治阶级中的大多数,是统治阶级的中下层,权力或大或小,均受其上层或蜀王制约,形成层层从属的品级制结构。(www.xing528.com)
被统治阶级的最大多数是农奴、工商业者和其他平民。奴隶只占极少部分,主要是王室和大小统治者的家内奴隶,生产奴隶则绝未见于记载,考古资料也绝少反映。
广大被统治者被编制固定在一种称为“五丁”的社会组织中。所谓五丁,从文献记载来看,主要使用于各种劳役,如凿山开道等公共工程、王室迎送等,称为“五丁力士”。其性质,根据古代史的通常情形分析,除可能含有什伍连坐的意义外,主要是一种社会基层组织,既是统治机构中的基层组织形式,又是政府征调力役、征收贡赋的基本单位。它最初可能是农村公社的一种地缘性结构,后随蜀王统治的强化,演变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一类的社会基层组织和行政单位。至于什伍连坐之制,则是建立在这种社会基层组织基础之上的一种强化统治的措施,它的出现较晚,也与五丁制度的本来意义无关。
手工业者有各行各业的工匠,内部又有细密的分工。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食官”的官手工业者,具有与农奴相近的身份。也有相当的个体手工业者,其产品直接面向市场,为销售而生产。荥经曾家沟古墓群中出土的大批漆器,制地为成都[79]。青川战国墓群中出土的漆器,多有制器工匠的姓名[80],是古代“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传统做法,表明生产者具有自由人身份,不是官手工业,而是民间个体手工业者。成都漆器大量出现在荥经、青川等地,并且所由随葬的墓均非王室墓,有的可能还是秦、楚墓,显然可见漆器是经由贸易所得。这就说明了蜀国有不少个体手工业者存在的事实[81]。
商业中也存在官商和个体商贾两类。官商主要经管富于战略性的物资、资源以及王朝的对外贸易等,也管理国内的官市如“成都市”等。在开明王朝迁都成都以前,成都是一座自由都市[82],荥经出土的“成造”漆器,就是在成都的集市“成市”上出售的商品。但官商不一定亲自经营买卖,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市场并收税。市场中以个体商贾为主。个体商贾不仅在国内市场从事贸易活动,还常常从事边境贸易,夜郎和滇越(今东印度阿萨姆境内)是其主要外贸对象,汶山、笮都和僰也是其内外贸易的重点。
开明王朝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汉书·地理志》说“秦昭王开巴蜀”,《史记·秦始皇本纪》说“昭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只能认为是把商鞅的辕田制度在此时推行于巴蜀[83]。商鞅变法, “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84], “除井田,民得买卖”[85],确立起以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体的新的生产关系。秦昭王时始在巴蜀推行封建地主制经济,表明蜀王国时还没有形成这种新的经济结构。青川秦田律规定了田亩、阡陌、封畛等具体实施办法[86],说明了同样的事实。但从五丁制度本质上属于力役地租范畴,以及蜀有大量个体工商业者等情形看,开明王朝却也不是奴隶制社会,而属于领主封建制即早期封建社会。
一些论著在分析蜀国社会性质时,往往征引盛弘之《荆州记》,据以认为是奴隶社会的证据。仔细推敲,大有疑问。先看这段记载:
昔蜀王栾君王巴蜀。王见廪君兵强,结好饮宴,以税氏五十人遗廪君。[87]
被蜀王遗以廪君的五十人,既以税为氏,就表明他们并非奴隶。根据古代命氏之法,贵族有氏,庶人、奴隶无氏。《左传》隐公八年记载:“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同氏),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可见,有土斯有氏。“或氏号谥,或氏于国,或氏于爵,或氏于官,或氏于字,或氏于事,或氏于居,或氏于志。”[88]顾炎武《原姓篇》指出:“最下者庶人,庶人无氏,不称氏,称名。然则氏之所由兴,其在于卿大夫乎!”所论极是。《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晋之八氏“降在皂隶”,《国语·周语》称为:“亡其姓氏,踣毙不振,绝无后主,湮替隶圉。”贵族一旦降为皂隶,即被取消其称氏的资格,亡其姓氏。由此可证,税氏五十人既有氏,显然不是奴隶。
不是奴隶而被遗人,是农奴制的一大特点,表现出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恩格斯指出:“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看到,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89]从《荆州记》来看,蜀王正是在征服了四川盆地东部及鄂西而“王巴蜀”后,将被征服的税氏五十人遗予夷水清江的廪君。而且,把人连同土地一并加以夺取,也并不是唯一在奴隶制下才有的特征,农奴制同样如此。关于此点,马克思早已指出过[90]。西周封建制就是由此而来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