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工程招标概述
1)工程招标的概念
招标是指发包人、采购商、技术或服务的需求方等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他们前来投标的行为。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交易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标人通过公布自己的标准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发标人从中择优选择项目的中标人。
推行招标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能够降低工程建筑成本,促进建筑工作在思路上、技术上以及管理方法上等得到创新和发展,同时也能提高工程的建筑质量。一般而言,招标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二是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的人发送投标邀请书,使社会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招标要求。招标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工程招标总流程及其法律性质如图10.1所示。
图10.1 工程招标总流程及其法律性质
2)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指招标投标活动应有较高的透明度,具体表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的平等,杜绝任何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包括招标人无理压价等。“公正”原则,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标和决标,不偏袒任何一方。“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指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10.1.2 工程招标的类别
工程招标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招标类型,具体分类标准有工程建设程序、行业业务性质、建设项目组成、工程发包范围、工程是否有涉外因素、计价模式等,具体工程招标分类如表10.1所示。
表10.1 工程招标分类
10.1.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1)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根据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强制招标的范围具体包括: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排游、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根据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根据2013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2)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4)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5)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6)已经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7)其他。
不同性质的工程招标条件可能有所不同或有所偏重,表10.2可供参考。
表10.2 工程招标条件
10.1.4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基本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经历招标准备阶段、招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公开招标程序在招标准备阶段多了发布招标通告、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程序如图10.2所示。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报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基础打桩)、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报建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图10.2 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程序
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建设单位办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至(5)项条件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的协议,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3)招标申请
建设单位组织和实施招标申请工作,编写招标申请表,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土地征用、拆迁情况、勘察设计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才可以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的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需参照标准范本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而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的,只需编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可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
5)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进行资格预审的,需要同时刊登“资格预审通告”和“招标通告”。
6)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评比和分析,确定出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名单。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单位企业概况;近三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状况,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7)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标底编、审人员均应参加施工图交底、施工方案交底以及现场勘察、投标预备会,便于标底的编、审工作。标底价格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标底价格。
8)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把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对于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发放给愿意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同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需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以投标预备会形式予以解答。
9)勘查现场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勘查现场的目的在于让投标单位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方便投标单位获取必要信息。为便于投标单位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查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投标单位在勘查现场中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但应给招标单位留有解答时间。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10)投标预备会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查现场后提出的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解答。第一,收到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后,应面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第二,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首先,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其次,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和计算投标报价,应仔细核对,以保证投标报价的准确无误。并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单位应提交投标保证金。
12)开标、评标、定标
在投标截止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实施,招标管理机构监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等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13)合同签订
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结构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在7天以内,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在14天以内签订,并在约定日期、时间和地点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10.1.5 工程招标的准备
1)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通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
由于我国普遍实行企业经营资格、资质、生产许可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管理制度,大多数项目招标需要审查投标资格。资格审查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项目的必要程序,它对于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地获得投标的机会同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人公开告知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项目投标应具备的相关条件的重要文件,是对投标申请人的经营资质、公司规模、履约能力进行评审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资格预审通告、资格预审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工程建设概况等内容。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需求,按照以下基本内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1)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通告是为邀请潜在的投标人而在官方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通告,其作用有两点:一是发布某项目即将招标;二是说明资格预审的具体细节信息。资格预审通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a.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b.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c.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d.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e.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f.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g.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
(2)资格预审须知
资格预审须知是指导申请人按照资格审查的要求,正确编制资格预审材料说明。其主要内容有:①总则;②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③资格预审通过的强制标准;④对联合体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⑤对通过资格预审单位所建议的分包单位的要求;⑥对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国有企业的要求;⑦其他规定。
(3)资格预审审查办法
①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分为资格预审的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
②审查标准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标准或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评分标准。
③审查程序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申请文件的澄清以及有限数量制的评分等内容和规则。
④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并确定符合资格预审的单位名单,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适用于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联合声明共同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活动签订的联合协议;申请人基本情况。
(5)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的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各部分具体编写要求如下:
①项目说明,首先概要介绍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工程规模标准和预期效益;其次说明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情况;然后介绍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投资人出资比例,以及资金来源;最后说明项目的建设地点、计划工期、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
②建设条件,主要描述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水文气象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
③建设要求,概要介绍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需结合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具体管理要求提出。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是招标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招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招标文件详细列出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描述、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或标准、合同条件、评标标准等,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是合同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①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概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要确保真实和可靠。
③招标文件中所介绍的工程概况和提出的相关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④招标文件的内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得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⑤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⑥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2)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编制的工程招标的纲领性、实时性文件,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的主要客观依据。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主要包含: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确认等。
②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是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性文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须知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投标人的资格;工程项目概况;投标语言,投标所用文字;投标价格和货币规定;修改和撤销投标的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标书格式和投标保证金要求;招标程序及有效期;截标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③评标办法
评标是确定中标人的必要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列明了评标的标准与办法,目的是让各潜在的投标人详细了解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而达到公正、公平的原则。评标办法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
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b.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也称打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招标文件需评审的要素(报价和其他非价格因素)进行量化、评审记分,以标书综合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由于项目招标需要评定比较的要素较多,且各项内容的计量单位又不一致,如工期是天、报价是元等,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较全面地反映出投标人的水平。
3)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分为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合同文件、双方一般责任、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和设备供应、设计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违约、索赔。合同文件的格式是用于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等。
4)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和计量单位计算出的工程数量列出的表格,应包含:工程量清单封面、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5)图纸
工程图纸是指用于招标工程施工用的全部图纸,是进行施工的依据,也是进行施工管理的基础。招标人应将招标工程的全部图纸编入招标文件,供投标申请人全面了解招标工程情况,以便编制投标文件,其应包括图纸目录和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向投标人提出使用建设标准的要求,可按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7)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是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统一规定的格式无条件填写的、用以表达参与招标工程投标意愿的文件。这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统一的投标文件格式是平等对待所有的投标人,若投标人不按此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判为投标无效,或称为废标。投标文件共包含以下内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10.1.6 工程开标
1)开标及准备工作
开标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体现招标的公平原则。在开标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成立评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
(2)为了确认开标在法律上合法有效,应在开标前委托公证。
(3)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截止日期密封标箱。
2)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为保证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遵守法律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即是开标时间,这样就可以避免开标与投标截止时间有间隔,从而防止有人利用间隔时间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作弊或泄露投标。出现下列各种情况时,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暂缓或推迟开标时间:
(1)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补充。
(2)开标前发现有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
(3)出现突发事件等。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文件预先确定,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和地点,以便届时参加,按时到达,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3)开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所有在投标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如果有标底也应公开。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价、定标办法。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4)开标形式及公开开标方式
(1)开标形式
开标的形式主要有下列三种:
①公开开标。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其他愿意参加者也可以参与会议,当众公开开标。
②有限开标。只邀请投标人和有关人员参与开标仪式,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参与,当众公开开标。
③秘密开标。只有负责招标的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不得参加开标,开标结束后直接将开标的名次结果通知投标人,不公开报价。
(2)公开开标的方式
①公开开标,当场确定投标人。
这种方式是在开标会上,由招标领导小组当众启封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函,并宣布各标书的报价等内容,经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短时间的评标磋商后,当场定标,确定中标人。
②公开开标,当场预定中标人。
这种方式是在召开的开标会上,当众启封各投标人的投标函后,由于各投标人的投标函报价和内容各具特色、各有长处、难以当场确定中标人,可以先确定其中的2~3个作为预选中标人进行第二次报价,经评标后再定标,以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③公开开标,当场不定中标人。
开标时,启封投标人的投标函后,各投标人的报价与标底等要求相差甚远,难以从现有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只能另行招标,或者会后从现有投标人中选择若干投标人进行协商议标,最后确定中标人。
5)开标的程序
开标程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持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有适当的调整。
(1)宣布开标纪律。(www.xing528.com)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工程开标的基本流程如图10.3所示。
图10.3 开标流程图
开标时,主持人应当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签到,招标人委托专人负责核对签到人员的身份;同时,主持人应当介绍主要的与会人员,出席开标的与会人员一般包括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各投标人代表、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见证人及有关的监督人员等。做好开标前的检查工作后,主持人应当向所有参会人员介绍招标文件的内容,强调其中的主要条款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申招标文件的要点;同时,为体现竞争的公平性,主持人应当公布评标原则和方法。
开标过程中一般按投标书送达时间或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投标企业开标、唱标顺序。开标由开标主持人在监督人员及与会代表的监督下当众拆封。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封在规定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能内定投标人,使得其他投标人成为陪衬,拆封后应检查投标文件的组成情况,同时记录在案。开标记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标号、刊登招标公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及报价、投标截止后收到投标文件的处理情况等。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开标记录表参考格式见表10.3。
表10.3 开标记录表参考格式
一旦开标,任何投标人均不得更改其投标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但在业主需要时可作一般性说明和疑点澄清。
实行议标方式的,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协商,不需公开开标,但仍应邀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0.1.7 评标
1)评标概述、准则以及程序
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如果对评标过程不进行保密,则影响公正评标的不正当行为有可能发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而且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独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流程如图10.4所示: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进行相关的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有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图10.4 评标流程
(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①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进行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1)评标的准备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①招标的目标。
②招标的范围和性质。
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此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形式、资格、响应性进行评审,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离,只有通过初步评审认定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形式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书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要求;联合体投标人已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报价唯一,即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等。
②资格评审标准:如果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等,均应符合相关规定。
③响应性评审标准:主要的评审工作应该包括投标报价的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招标控制价进行对比分析,还有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需符合有关标准。
⑤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涵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包括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详细解释,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详细的评审方法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详细评审的方法包括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三种。
(1)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①评标价的确定。
方法一: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方法二: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②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③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一定百分比,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且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④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合理低价法评审后,按照得分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报价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总计分值为100分。各方面所占比例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上述四个方面标准具体评分因素如表10.4所示。
表10.4 具体评分因素
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和标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读者可以参考本节合理低价法案例中的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和标准理解本方法。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计算公式是:投标人得分=A+B+C+D,最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取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前若干名(不得少于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初步评审根据本工程特点,重点对投标人在施工组织、劳动力和主要施工机械的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以及各项保证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看其是否满足工程实施要求,并进行表决,如半数以上评委认为不可行者,则该施工组织设计为不可行,不再进行其他标书的评审,然后对满足可行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按招标文件条款的要求进行评审、比较和否决,最终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5)评标结果
除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录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出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评标结果有效。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下为某评标案例:
某工程招标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流程(供读者参考),评标程序共分4个步骤:①初步评审;②有效性评审;③详细(合理性)评审;④投标报价评审。
①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为合格制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按照初步评审办法附表中的评审因素评审投标人,有一项不符合的不能通过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有效性评审阶段。
初步评审办法见表10.5。
表10.5 初步评审办法表
②有效性评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未按招标件格式要求正确签署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投标文件无工程质量标准或工程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无工期或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没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单价分析表的,投标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无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
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投标文件报价调整时,未附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且当评委会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所谓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后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如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有效性评审中的评审因素评审投标人,未通过有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③详细(合理性)评审(见表10.6)
表10.6 详细评审标准
续表
以上所提到的证书、业绩、荣誉及证明文件在开评标时均以清晰的复印件为准。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标准,按照评分办法统一认定投标人的指标分值同时加上评委个人评判分值,得出每个评委商务标、技术标评标分数。所有评委商务标、技术标打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最终得分。计分过程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汇总得分<70分时,评标委员会给出“不可行”认定,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汇总得分≥70(其中技术标≥40分,商务标≥20分)分时,评标委员会给出“可行”认定。有意见分歧的,以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判定。对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合理低价评标法评审。
④合理低价评标法
合理低价评标法是在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内,选择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的有限低价的投标人。
招标人的拦标价为约束投标价的上限,拦标价在投标截至开标前5天通知各投标人。
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C=(A×β+B×γ),A=招标人拦标价×(1-α),B=在招标人拦标价100%~93%(含100%、93%)范围内的有效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投标人的为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α为唱标结束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由监督人现场抽取投标人代表3人,从3.0%、3.25%、3.5%、3.75%、4.0%、4.25%、4.5%、4.75%、5.0%、5.25%、5.5%、5.75%、6.0%这13个 数 值 中 随 机 抽 取3个 数的平均值,β为A值的权重系数,β的取值范围为0.4~0.6。当有效投标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认定为无效标以外的所有投标人)少于5人(含5人),取β=0.6;当有效投标人为5~10人(不含5人和10人),取β=0.5;当有效投标人在10人以上(含10人)时,取β=0.4。γ=B值的权重系数,γ=1-β。若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在招标人拦标价的100%~93%范围内,则C=A。
评标标底的计算方法:D=C×(1-E),E值确定方法为:在各负责人的主持和监督下,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各出1人从4.0%、4.25%、4.5%、4.75%、5.0%、5.25%、5.5%、5.75%、6.0%这9个数值中随机抽取3个数的平均值。以D值为基准,低于D值的投标报价不再评审;最后,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投标人报价一致,则评委委员会根据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得分之和的从高到低确定排名顺序;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得分之和相同,则以项目经理业绩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排名顺序。
10.1.8 定标
定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是1至3人)中确定最后中标人,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定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提交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2)定标的步骤
(1)确定中标人一般在评标结果已经公示,没有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均已处理完毕时;
(2)确定中标人前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在评标报告形成后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时效范围。
(3)中标通知书需要载明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需要对合同细节进行谈判的,中标通知书上需要载明合同谈判的有关安排。
(4)中标通知书可以载明提交履约担保等投标人需注意或完善的事项。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参考格式见表10.7及表10.8。
表10.7 中标通知书格式
表10.8 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4)签订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是依据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要求及中标结果形成的合同关系,为按约定完成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1)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投标书内提出某些偏离实质性内容的非实质性意见而发包人也同意接受时,双方应就这些内容通过谈判并达成书面协议。通常的做法是,不改动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将对某些条款协商一致后改动的部分在合同协议书附录中予以明确。合同协议书附录经过双方签字后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履约担保
①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建设法规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约定时,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其中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5)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应负的责任
(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是招标人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整改;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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