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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资组成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时间:2023-09-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在选定的建设项目上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3)进口设备抵岸价的构成及其计算进口设备抵岸价是指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完关税以后的价格。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

建设项目投资组成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在选定的建设项目上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建设项目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从建设内容上来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见图3.1。

图3.1 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构成

3.1.1 建筑工程费

建筑工程费是指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建设场地平整、竖向布置土石方工程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室内供水、供热、卫生、电气燃气、通风空调弱电等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费;各类设备基础、地沟、水池冷却塔、烟囱烟道、水塔、栈桥、管架、挡土墙、场区道路、绿化等工程费;地铁专用线、场外道路、码头等工程费。

3.1.2 安装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是指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等单项工程中需要安装的工艺、电气、自动控制、运输、供热、制冷等设备、装置安装工程费;各种工艺、管道安装及衬里、防腐、保温等工程费;供电、通信、自控等管线缆的安装工程费。

3.1.3 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所谓固定资产标准,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国家或各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上。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的新建车间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中。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即:

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或进口设备抵岸价+设备运杂费

上式中设备原价系指国产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的原价。设备运杂费系指设备原价中包括的包装和包装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费及仓库保管费、供销部门手续费等。如果设备是由设备公司成套供应的,成套公司的服务费也应计入设备运杂费之中。

1)国产标准设备原价

国产标准设备是指按照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图纸和技术要求,由设备生产厂批量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国产标准设备原价一般指的是设备制造厂的交货价,即出厂价。如设备系由设备成套公司供应的,则以订货合同价为设备原价。有的设备有两种出厂价,即带有备件的出厂价和不带有备件的出厂价。在计算设备原价时,一般按带有备件的出厂价计算。

2)国产非标准设备原价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尚无定型标准,各设备生产厂不可能在工艺过程中采用批量生产,只能按每次订货并根据具体的设备图纸制造的设备。非标准设备原价有多种不用的计算方法,如成本计算估价法、系列设备插入估价法、分部组合估价法、定额估价法等。但无论哪种方法都应该使非标准设备计价的准确度接近实际出厂价,并且计算方法要简便。

3)进口设备抵岸价的构成及其计算

进口设备抵岸价是指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边境车站,且交完关税以后的价格。(1)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

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

内陆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内陆的某个地点完成交货任务。在交货地点,卖方及时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有关凭证,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自行办理出口收费和装运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交货后由卖家转移给买方。

目的地交货类即卖方要在进口国的港口或内地交货,包括目的港船上交货价、目的港船边交货价和目的港码头交货价(关税已付)及完税后交货价(进口国目的地的指定地点)。它们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以目的地约定交货点为分界线,只有当卖方在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方算交货,方能向买方收取货款。这类交货价对卖方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一般不愿意采用这类交货方式。

装运港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主要有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习惯称为离岸价;运费在内价;运费、保险费在内价,习惯称为到岸价。他们的特点主要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交货,只要卖方把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后提供货运单据便完成交货任务,便可凭单据收回货款。

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时卖方的责任是: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签发的证件;负责提供有关装运单据。买方的责任是: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通知卖方;承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进口设备抵岸价的构成

①进口设备如果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其抵岸价构成可概括为:

进口设备抵岸=货价+国外运费+国外运输保险费+银行财务

+外贸手续费+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海关监管手续费

②进口设备的货价一般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货价=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

③国外运费。我国进口设备大部分采用海洋运输方式,小部分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个别采用航空运输方式。

国外运费=离岸价×运费率

国外运费=运量×单位运价

式中,运费率或单位运价参照有关部门或进出口公司的规定。

④国外运输保险费。对外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在被保险人交付一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契约的规定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承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计算公式为:

国外运输保险费=(离岸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率

⑤银行财务费一般指银行手续费,计算公式为:

银行账务费=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银行账务费率

银行财务费率一般为0.4%~0.5%。

⑥外贸手续费是指按商务部规定的外贸手续费率计取的费用,外贸手续费一般取1.5%。计算公式为:

外贸手续费=进口设备到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外贸手续费率

式中,进口设备到岸价(CIF)=离岸价(FOB)+国外运费+国外运输保险费

⑦进口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性课税。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到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进口关税率

⑧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政府对从事进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在进口商品报关后征收的税种。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进口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即:

⑩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对发生见面进口税或实行保税的进口设备,实施监管和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到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海关监管手续费

3.1.4 设备运杂费

1)设备运杂费的构成

设备运杂费通常由下列各项构成:

(1)国产标准设备由设备制造厂交货地点起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费和装卸费。

进口设备则由我国到岸价、边境车站起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费和装卸费。

(2)在设备出厂价格中没有包含的设备包装和包装材料器具费;在设备出厂价或进口设备价格中如已包括了此项费用,则不应重复计算。

(3)供销部门的手续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费率计算。

(4)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公司的采购与仓库报关费。它是指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采购、保管和管理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设备供应部门办公和仓库所占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等。这些费用可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采购保管费率计算。

2)设备运杂费的计算

设备运杂费按设备原价乘以设备运杂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杂运费=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率

其中,设备运杂费率按各部门及省、市等的规定计取。

一般来讲,沿海和交通便利的地区,设备运杂费率相对低一些;内地和交通不很便利的地区便要相对高一些,边远省份则要更高一些。对于非标准设备来讲,应尽量就近委托设备制造厂,以大幅度降低设备运杂费。进口设备由于原价较高,国内运距较短,因而运杂费比率应适当降低。

3.1.5 家具、器具购置费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是指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所必须购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生产家具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家具、器具购置费一般计算公式为:(www.xing528.com)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定额费率

3.1.6 其他基本建设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1)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1)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职工福利费、住房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必要的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设计审查费、工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完工清理费、竣工验收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如建设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其总包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工作范围在合同中商定,从建设管理费中支出。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设投资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乘以建设管理费率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

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由于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属建设管理范畴。如采用监理,建设单位部分管理工作量转移至监理单位。监理费应根据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深度在监理合同中商定或按当地或所属行业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工程质量而收取的费用。

(2)可行性研究费

可行性研究费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费用。可行性研究费依据前期研究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计算。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编制项目建议书收费标准并可适当调增。

(3)研究试验费

研究试验费是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

研究试验费按照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研究试验费不包括以下项目: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制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应在建设安装费用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设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应由勘察设计费或工程费用中开支的项目。

(4)勘察设计费

这是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查、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设计模型制作费。勘察设计费依据勘察设计委托合同计列,或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计算。

(5)环境影响评价费

这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为全面、详细评价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或造成的重大影响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所需的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计列,或按照国家计委、环保部《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

(6)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这是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以及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所需费用。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委托合同计列,或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7)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这是指建设场地准备费和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场地准备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遗留的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足施工设施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为列入工程量费用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或桥梁的加固、养护、维修等费用。此项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建设场地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应列入工程费用中的总图运输费用中。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改扩建项目一般只计拆除清理费。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可回收材料的拆除工程采用以料抵工方式冲抵拆除清理费。

(8)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

这是指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生的未计入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①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根据引进项目的具体情况计列或按引进货价(FOB)的比例估列;引进项目发生备品备件测绘费时按具体情况估列。

②出国人员费用包括买方人员出国联络、出国考察、联合设计、监造、培训等所发生的旅费、生活费等,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出国人次、期限以及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生活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现行标准计算,旅费按中国民航公布的现行标准计算。

③来华人员费用包括卖方来华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办公费用、往返现场交通费用、接待费用等。依据引进合同或协议有关条款及来华技术人员派遣计划进行计算。来华人员接待费用可按每人次费用指标计算。引进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费用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④银行担保及承诺费指引进项目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出面承担风险和责任担保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贷款机构的承诺费用,应按担保或承诺协议计取。投资估算和概算编制时可以担保金额或承诺金额为基数乘以费率计算。

(9)工程保险费

这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对建设工程、安装工程及其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保险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仪器设备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施工企业管理费中的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不投保的工程不计取此项费用。不同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根据投保合同计列保险费用。编制投资估算和概算时可按工程费用的比例估算。

(10)联合试运转费

这是指新建项目或新增加生产能力的工程,在交付生产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整个生产线或装置的负荷联合试运转或局部联动试车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试运转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部分费用)。试运转支出包括试运转所需原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消耗、工具用具使用费、机械使用费、保险金、施工单位参加试运转人员工资以及专家指导费等。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期间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联合试运转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开支的调试及试车费用,以及在试运转中暴露出来的因施工原因或设备缺陷等发生的处理费用。不发生试运转或试运转收入大于(或等于)费用支出的工程,不列此项费用。

当联合试运转收入小于试运转支出时:

联合试运转费=联合试运转费支出-联合试运转收入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照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11)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这是指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检查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应由建设项目支付的、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用。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无具体规定的,在编制投资估算和概算时可按受检查设备现场安装费的比例估算。

(1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补偿费

这是指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或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绿化工程补偿费用,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2)无形资产费用

(1)建设用地费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赁土地应支付的费用。

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补偿费、土地登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

根据征用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2)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费用内容包括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引进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技术保密费;国内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用;商标使用费、特许经营权费等。

费用按专利使用许可协议和专有技术使用合同的规定计列;专有技术的界定应以省、部级鉴定批准为依据;项目投资中只计需在建设期支付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

3)其他资产费用

其他资产费用指生产准备及开办费,即指建设项目为保证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而发生的人员培训费、提前进场费以及投产使用必备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

(1)人员培训费及提前进场费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的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学习资料费;

(2)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所必需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购置费;

(3)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必需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用具购置费,不包括备品备件费。

新建项目按设计定员为基数计算,改扩建项目按新增设计定员为基数计算:

生产准备费=设计定员×生产准备费指标(元/人)

可采用综合的生产准备费指标进行计算,也可以按费用内容的分类指标计算。

一般建设项目很少发生或一些具有明显行业特征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如移民安置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河道占用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航道维护费、植被恢复费、种质检测费、引种测试费,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可在实施办法中补充或具体项目发生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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