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2)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3)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
(2)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
(3)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
(4)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
(5)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测的精度级别。
(二)高程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1)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
(2)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基础的深度。高程基准点也可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定的建筑上。
3)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之间宜便于进行水准测量。当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观测时,宜使各点周围的地形条件一致。当使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用于联测观测点的工作基点宜与沉降观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1c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3)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形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也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https://www.xing528.com)
2)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等。
3)特殊土地区和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
(三)平面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1.布设要求
(1)各级别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含方位定向点)不应少于3个,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
(2)基准点、工作基点应便于检核校验。
(3)当使用GPS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或三维控制测量时,基准点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
2)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
3)离电视台、电台、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以及热源等。
4)通视条件好,应方便后续采用常规测量手段进行联测。
2.布设形式
(1)对特级、一级位移观测的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应建造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误差不应超过±0.1mm。
(2)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不同情况,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入式杆状标、直插式觇牌、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形式的标志。
(3)对用作平面基准点的深埋式标志、兼作高程基准的标石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另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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