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的设立条件由《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法》对合伙形式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由以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三名评估师降为两名以上,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而对公司形式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提高到要求八名以上评估师,则是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
《资产评估法》实施后,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的《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经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这三条是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具备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新的设立条件由《资产评估法》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对评估机构设立条件规定如下: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①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②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www.xing528.com)
③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设立合伙形式或公司形式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一般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起名,如×××(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等)。
《资产评估法》对合伙形式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由以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三名评估师降为两名以上,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而对公司形式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提高到要求八名以上评估师,则是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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