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排放新标准,如《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即国Ⅲ、国Ⅳ号排放标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其中轻型汽车国Ⅲ号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国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环保局宣布国Ⅲ号机动车排放标准提前两年于2005年12月30日起实施。
2013年9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GB 18352.5—2013,即轻型汽车国Ⅴ排放标准,全面替代GB 18352.3—2005,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降低排放负荷是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手段。新的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内机动车污染状况、汽车工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的。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2015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在2.7亿辆以上,汽车保有量在1.7亿辆以上,其中小客车占1.2亿辆。机动车排放造成的污染问题突显出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机动车制造业水平还不是很高,致使机动车污染排放量较大,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较低。而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造成污染物大幅上升,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
国家环保政策对机动车评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缩短了机动车的使用寿命(www.xing528.com)
根据国家能源和环境政策,对不达标的机动车限制使用或者提前报废,大大加速了机动车的更新速度,缩短了不达标机动车的正常使用寿命。许多在用的“黄标”车(尾气排放达不到欧Ⅰ标准),除限驶地区外,一年内还需多次检测,大大增加了使用成本,从而加速了使用寿命的到达。根据北京市旧汽车交易市场信息部门的预测,新排放标准的实施让主流旧车型交易寿命缩短了15%,由原来的6年下降到5年左右。
2.增加了使用成本
国家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机动车进行限制使用,不准进入某些重要或敏感地区。此外,还要频繁地进行检测,甚至强制报废。这些举措都导致机动车使用成本的增加,从而加速了超标机动车退出使用的速度。评估时,其使用价值也同样要受到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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