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标准GB/T 18411—2001《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对汽车标牌的主要规定如下:
1.形式
汽车标牌的形式如图1-4a所示。虚线上部为规定区,虚线下部为自由区。
图1-4 汽车标牌形式
2.尺寸
汽车标牌的尺寸可由制造厂根据产品的具体形式及固定位置确定,应满足明显、清晰和易于识别阅读的要求。
3.标牌的位置
1)每一辆车都应有标牌,标牌应位于汽车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他位置。例如,半承载式车身及非承载式车身结构的汽车在右纵梁上,一厢式车身在车身内部右侧,两厢式车身及三厢式车身的汽车在发动机室内右侧。
2)标牌的位置应是不易磨损、替换和遮蔽的部位。
3)标牌的固定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
4.标牌的固定
1)标牌应永久地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汽车结构件上。例如,车架、底盘或其他类似的结构件上。
2)标牌应牢固地、永久地固定,不损坏,不能拆卸。应保证标牌不能完整地拆下移作他处使用。
5.标牌的内容
(1)规定区的内容要求
1)标示出汽车制造厂厂标、商标或品牌的文字或图案。
2)标示出汽车制造厂合法的名称全称及备案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3)如果车辆通过了形式认证,标示出形式认证编号。
4)标示出进行备案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www.xing528.com)
5)应标示出汽车制造厂编制的汽车产品型号。
7)应标示出汽车的主要参数。
对于载货汽车应标示出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和座位数。
对于客车应标示出最大设计总质量和额定载客人数。
对于乘用车应标示出最大设计总质量和座位数。
对于半挂牵引车应标示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牵引销孔直径和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对于特种车应标示出能够反映出其主要功能的技术参数。
对于非完整车辆应标示出整备质量和最大设计总质量。
对于半挂车应标示牵引销直径、作用在牵引车上的最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总质量和外形尺寸(长、宽、高)。
对于半挂车应标示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最大设计静载荷和外形尺寸(长、宽、高)。
8)应标示出汽车产品的生产序号。
9)应至少标示出汽车产品的生产年月。
(2)自由区的内容要求
对非完整车辆提出内容要求,对完整车辆未提出要求(图1-4b所示上海通用别克自由区无空白,图1-4c所示北京现代伊兰特自由区有内容)。
6.其他要求
1)标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的字高应不小于4mm。若将标牌内容直接打印在汽车部件上,则打印字高不小于7mm。
2)出口汽车的标牌,可将汉字与外文并列标注,亦可根据使用国的要求制作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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