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江书院是一所官办县级书院,山长选聘、书院经费乃至书院规程一般由县令经管。乾嘉时期,渌江书院的山长选聘方式为“上宪札荐”[15],即由县令或者更高一级的地方官员决定其人选,醴陵地方绅民的话语权不多,这原是全国书院的通例。为此,朝廷在道光十四年(1834)下令予以改革:
嗣后各省会书院院长,令学政会同督抚司道公同举报。其各府州县院长,由地方官会同教官、绅耆公同举报。务择经明行修之人,认真训课。概不得由上司挟荐,亦不得虚列院长名目,并不亲赴各书院训课。仍令学政于案临时,就便稽查,以昭核实。[16]
这道诏令在醴陵生效的时间比较晚,左宗棠在道光十六(1836)、十七年掌教渌江书院就是应湖南巡抚吴荣光之“召”而来的。这种选聘方式虽也能召来德才兼备的山长,但总体而言是屡遭醴陵地方绅民诟病的。因而左宗棠初来此地时,即发出感叹:“前数年间,讲席未得其人,黯者益其奸,拙者诲之惰,少年无俚之人,竞以訾薄相长益,以故父兄少娴礼教者辄以子弟入院为非幸事。”[17]因此,醴陵士绅要求改变这种单一的山长聘任制度的呼声愈发强烈。
追本溯源,官府之所以能如此牢固地掌握山长聘任权,除了背后的政治权力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官府掌握和提供了山长馆金的全部来源,在经济上控制着书院。因此,当地方士绅在经济上参与书院运转的力度增强后,分享山长聘任权的要求也将更容易实现,而咸丰时期知县崔斌发起的“酌增”山长束修运动则为此事提供了契机。
在咸丰以前,因渌江书院山长的薪资水平较低,发生了“屡致讲席空悬”的情况,因而到咸丰六至八年(1856—1858)时,知县崔斌再次发起了捐赠书院学田的倡议。据记载,醴陵知县一职为简缺,养廉银为700两。[18]崔斌此次率先捐出养廉银400两,置田2硕8升正。同时,他劝邑绅潘祖垓等捐书院束修田共19硕以上,妥议章程,酌增山长束修钱140串。此时县令捐俸占山长束修额的比重已由60%下降至约35%。[19]因此,在邑绅与知县的共同商定下,制定出了新的山长聘任规则:
经崔邑侯详定,由邑尊与首士聘请。首士必先年具聘仪,请邑尊函学关敦请山长。而山长次年仲春初旬起馆,首士务宜衣冠整肃,率诸生上学,以示殷勤。[20](www.xing528.com)
在这新的规则中,由醴陵当地士绅组成的首士扮演了重要角色,与县令共同分享了山长聘任权。但此时尚未以条规的形式形成定制。因此,醴陵士绅不依不饶的继续为之努力,在同治二至四年(1863—1865)间,终于由县令张玉森批准了《募捐择聘公禀》,并上报到府宪、藩宪一级,申详立案,“嗣后聘请,任自访延”[21]。如此这般,醴陵士绅与地方官府共享了山长的聘任权。
伴随这一过程的,是书院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定书院规条公禀》上报知县获批后,渌江书院的《束修规条》《书院膏火规条》《岁修规条》相继出炉,载入院志,书院山长由“邑尊与首士聘请”的制度也就此确定。
史书上关于山长聘任权下移对渌江书院的影响并没有明确记载,须从他处寻找蛛丝马迹。经观察,伴随着聘任权的下移,书院对山长出身要求的门槛也随之降低。
统计显示,从知县崔斌上任时的咸丰六年(1856)起,至书院改制时的光绪三十年(1904),渌江书院共有26位山长(从萧玉铨开始算起),其中有进士4人,举人21人,拔贡1人,进士所占的比重仅为15%左右,低于渌江书院151年间20%的进士山长比重,更低于乾隆朝40年间56%的数据。同期的举人比重则上升到了约81%。可见在这一时期,渌江书院山长功名的总体层次有所降低,反映出聘任权下移后,书院不再一味以科举功名的高低作为山长人选的决定因素,而可以有更多的空间去考虑山长候选人的真才实学。同时,“门槛”的降低也增加了普通士子竞聘山长的机会,扩大了山长候选人的来源。从这两点看,这一变化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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