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于书院的创建、师生的择取,有明文规定:
书院师长,由督抚学臣不分本省邻省、已仕未仕,择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丁忧在籍人员,理应杜门守制,不得延请。书院生徒,由驻省道员专司稽察,各州县秉公选择,布政使会同该道再加考验,果系材堪造就者,方准留院肄业。各省书院师长,实有教术可观,人材奋起,六年之后著有成效者,准督抚学臣请旨,酌量议叙。诸生中材器尤异者,亦令举荐一二,以示鼓舞。其余各府州县书院,或绅士捐资倡立,或地方官拨公款经理,俱申报该管官查核。各处书院,不得久虚讲席。教官本有课士之责,不得兼充书院师长。[2]
可见,书院的创建必须经过地方官府的“查核”方准修建,否则即便地方士绅有心有力,也不能成行。此前醴陵士子的肄业之所——超然书院荒废以后,在乾隆十四年(1749),知县凌鱼即计划创建新的书院,但尚未开始他就离任,新建书院一事也因此搁置。至乾隆十六年,知县管乐莅任,当地绅士何朴山等人再次来请,新建书院一事才在管乐任内达成。(www.xing528.com)
不仅是新建书院,书院的迁建也需要地方官府,尤其是知县的审批。道光六年(1826)醴陵遭受水灾后,知县陈心炳目睹书院残破之像,欲重修之,“因商之学博曾公彰馥、吴公鲸暨城乡诸君子,咸以为是不可缓”[3]。然而醴陵地方士绅的意见并非是重修旧院,而是欲将书院迁建至“清净”处。此项提议数十年来多次被提及,但一直未能落到实处。此次醴陵新遭水灾,结合灾后的重建工作,书院的“徙建之议”才最终得以实现。
可见,作为县级书院,渌江书院无论是创建还是迁建,仅仅依靠地方绅民是无法达成的,在法律层面必须经过县令批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须由县令一手经管,可以说县令对渌江书院拥有直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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