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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的时间和法律意义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出现的时间。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公民死亡的时间。按《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条的解释,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民法继承的时间和法律意义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出现的时间。《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公民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继承人的关系甚大。

1.关于生理死亡的时间的确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

2.关于宣告死亡的时间的确定。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上的说法不尽一致。按《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条的解释,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36条的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究竟是以哪一个时间作为宣告死亡的时间呢?我们认为,根据《民通意见》第200条的规定,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后一个司法解释来确定宣告死亡的时间,即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3.关于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其死亡时间的确定。《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体现了两个原则:保护继承人利益原则和遵循自然法则原则。

(二)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

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以下重要的法律意义:(www.xing528.com)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才可以要求继承;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才发生放弃的效力。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前已处分的财产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开始后增加的财产,如活着的夫妻一方的收入,也不能作为遗产。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前已死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相继死亡的,可能会发生转继承问题;继承开始前受孕的胎儿活着出生的,有取得遗产的权利,等等。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界限。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执行效力。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权取得、抛弃的时间界限,是继承权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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