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民法原理与实务》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具有一些相同之处,如两者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而于死后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民事行为,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都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实现。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遗赠扶养协议则采用合同形式。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民法原理与实务》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具有一些相同之处,如两者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而于死后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民事行为,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都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实现。但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毕竟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区别。具体表现在:

1.遗赠为单方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则为双方民事行为。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遗赠扶养协议则采用合同形式。

2.遗赠为无偿的财产让与,遗赠扶养协议则为有偿的财产让与。

3.遗赠于遗赠人死亡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则是死后生效的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

4.遗赠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集体组织。

5.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赠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便可以直接依协议取得遗产

延伸阅读

泸州遗赠案”——“第三者”诉求遗产案讨论

案情简介: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协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1]

案例评析:尽管本案有可能产生意见分歧的地方很多,但从讨论情况来看,关注的焦点无一例外集中在: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从而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无效。[2]

思考题

1.试析遗赠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之间有何区别?

3.试析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李虎自幼父母双亡,无人照料。后被好心邻居李佳、马丽夫妇收养。少年时期李虎乖巧听话,学习认真。上中学后,因养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便结交不良朋友,经常逃课,夜不归宿,以至于被学校开除,浪迹社会。养父李佳因病去世后,李虎更加放肆,恶习不改。养母马丽患癌症住院治疗,李虎也不闻不问。多亏好友张悦帮忙照顾,才得以维持正常生活起居,直至去世。马丽去世前留下遗嘱,将2间房屋和家中物品留给李虎,银行存款2万元则赠与张悦。李虎得知不同意,张悦遂起诉到法院。本案中,马丽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张悦是否有权取得遗嘱指定的遗产所有权?本案的性质是遗赠还是遗赠扶养协议?(www.xing528.com)

分析:

1.本案中,马丽所立的遗嘱符合继承法遗嘱的有效要件,是有效遗嘱。

2.马丽所立的遗嘱有效,张悦有权取得遗嘱指定的遗产银行存款2万元的所有权。

3.本案的性质是遗赠,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因为遗赠是单方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

(二)习作案例

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请问:

(1)甲生前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乙、丙、丁分别以何种方式继承甲的遗产?遗嘱能否附义务?

(2)丁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多长时间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3)若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后意外灭失,丁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

2.刘某于2009年9月20日与雷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雷某,雷某交给刘某40万元,剩余10万元未交付。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刘某不幸死亡。王某手持刘某的遗嘱,主张该房屋归自己继承,而雷某主张应归自己。经查,遗嘱是在2010年国庆节所立,是有效的自书遗嘱。

请问:该房屋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注释】

[1]本案案情的资料来源是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兴军、时小云两位同志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一文中对案情所作的介绍。该文发表在《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

[2]中央电视台分别在《今日说法》栏目和《社会经纬》栏目中报道,并邀请学者讨论、评析这一案件。有关的报刊、杂志上有关该案的讨论则更多。据不完全统计有:《“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5日)、《第三者是否有权接受遗赠》(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11月20日)、《2001年热点民事案件点评》(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4日)、《二奶持遗嘱要分遗产,引用道德断案的界限在哪里?》(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18日)、《“二奶”与情人的遗产》(载《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2期)。另外《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发表了《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功能》等文章专题讨论这一案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