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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是否具备遗嘱能力,应以其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③患有聋、哑、盲等疾病的成年人,同样具有遗嘱能力。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民法原理与实务》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遗嘱人立遗嘱的资格。具有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无效。根据继承法规定,理解遗嘱能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②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是否具备遗嘱能力,应以其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反之,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该遗嘱人后来有了完全的行为能力,该遗嘱仍属无效。③患有聋、哑、盲等疾病的成年人,同样具有遗嘱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的聋哑盲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虽然由于生理上的疾病使其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时有一定的困难,但这不是意识上的障碍,他们完全可以借助他人或者一定的工具,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对这些人的遗嘱应当从设立的可能性上判断真假,绝不能否认其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与遗嘱人的内在意思相一致,出自遗嘱人本人自愿。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实际生活中,遗嘱之无效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①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②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www.xing528.com)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即继承开始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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