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原则,也是我国公民处理家庭关系和遗产继承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经验总结,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重要特点。因此,我国继承法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不具有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不能以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确定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的法定义务不是继承法规定的,并不是也绝不能以此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条件。因此,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仅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依据和借口,而且是有利于促使法定继承人更好地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反之,则无继承权。
3.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行协议,不尽抚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www.xing528.com)
4.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遗产。相反,法定继承人虐待、遗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5.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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