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继承权的保护,又称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1.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继承权未受侵害的,则继承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2.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法上规定的继承人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继承权的请求权,因而是一种实体诉权即胜诉权,而不是诉讼法上的诉权。
3.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恢复继承人的其他权利。
(二)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行使(www.xing528.com)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继承人可以自己亲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尽管侵害继承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说来,侵害继承权实际上表现为侵害人没有合法根据地部分或全部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发生侵害继承权的客观事实时,继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恢复的请求,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其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予以裁决。
(三)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指继承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予以保护的权利。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依此规定,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这里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继承人可能长期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在这种情形下,依据《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8条的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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