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判定使用在先或在后,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举证。
依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一份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提出注册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
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法》第2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的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www.xing528.com)
3.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原则。申请在先是指谁先申请注册,谁获得商标专用权,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采用该原则既有利于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又能顾及先使用人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
使用为辅是指若两份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为同一天的,则需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来判定先审查和注册哪一件商标。判定使用在先或在后,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举证。因此申请日为同一天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使用该商标日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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