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对于发明专利采用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基本采用了登记制。下面介绍一下我国专利的审查制度。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对其所作的形式审查,因此,初步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其主要目的在于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初步审查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
(二)早期公布申请
我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实行早期公布,可以加快最新科技信息的交流传播,也有利于公众对专利申请案的协助审查。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批准不需经过实质审查,一般在1年之内即能批准其申请。因此,不存在早期公布申请。
(三)请求实质审查
所谓请求实质审查,是指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审查。实质审查的请求应当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上述3年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只有申请人才能请求实质审查,同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四)实质审查(www.xing528.com)
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必须经过的重要阶段。所谓实质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即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作实质性审查。
(五)批准专利、登记发证和公告
对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完成实质审查后进入批准授权程序;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完成初步审查后进入批准授权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在《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刊登授予的专利权,以示公告。专利权授予和公告后,专利申请人即取得了相应的法律权利。
(六)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重新进行的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
无论复审结果如何,专利复审委员会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专利申请人如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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