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质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否则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具体而言,以下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这项规定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换言之,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第一次售出后,再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该专利产品,不需征得专利权人同意,更不需向其交纳使用费。
(二)在先使用人(先用人)对专利权的限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人,为在先使用人。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不能自动获得。如果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技术非常自信,认为只有他自己才能完成这种发明创造,因而不申请专利,而采取自己保密的方式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积极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情况是存在的。
(三)外国运输工具使用专利对专利权的限制(www.xing528.com)
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
(四)非商业目的的利用对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①它不具有营利性;②有利于科学研究、技术进步。
(五)善意使用或销售对专利权的限制
所谓善意是指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在这里讲的是发生了侵权行为的人的心理状态,如果是善意,且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则不视为侵权;如果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则构成侵权。
我国专利法对不视为侵权的善意行为只限于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的两种行为,即行为人不知道该专利产品是非法地进入流通领域的。如果是制造专利产品,则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都属侵权。另外如果事先不知道而使用或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事后已被告知该产品是非法的而又继续使用或销售的,则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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