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是为各国所认同的“一发明一专利”或“排除重复专利”的原则。但在现实中可能会发生两个不同的人分别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并且都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的情况。在专利法上如何解决这种申请上的抵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看,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办法:一是先发明制,二是先申请制。
(一)先发明制
先发明制作为专利法的一条原则,也被称为先发明原则。其含义是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
(二)先申请制
采用先申请制可以克服先发明制的诸多弊端,既避免了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繁琐的取证调查,大大地简化了抵触程序;同时又可以促使发明人尽早、尽快地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达到使先进技术尽早公之于众的目的。正因为如此,一些原先采用先发明制的国家在21世纪初大都改为先申请制。(www.xing528.com)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国际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
优先权制度的建立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但仅就一国内部而言,其设立优先权制度似乎仅仅是为外国人提供了方便,并未给本国国民带来任何直接利益。为此,不少国家的专利法在这种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所谓本国优先权制度就是指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初看上去这种规定似乎多此一举,但实际上它对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是有益的。比如,外国人依照《巴黎公约》在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可在优先权期内将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一并在另一成员国申请专利,并可享受部分或多项优先权;引入本国优先权制度后,本国人同样也可以在本国就改进方案的专利申请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本国优先权制度还为本国人实现不同专利种类间转换创造了条件。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本国优先权制度,我国专利法在本国优先权制度上作出具体规定,如优先权的产生、优先权期、部分或多项优先权等方面均与国际优先权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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