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性质不同,其著作权归属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这是我国确认著作权主体的基本原则。
(一)原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1.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①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②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③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也就是说,合作作者所完成的作品,应是作品整体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确认合作作品的三个条件,互相规定,互为补充,全面衡量,缺一不可。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2.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其所在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所下的定义,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②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③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
(1)通常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受劳动关系的制约,职务作品在完成以后,著作权关系也受到劳动关系的影响。因此,《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之内,未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该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这种情形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其作者。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
3.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汇编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由于被汇编的作品著作权状况不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也不相同。
(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汇编他人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2)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www.xing528.com)
(3)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归为汇编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4.委托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在于:委托作品之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务作品之创作则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一规定既维护了作者权益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
5.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以电影、电视和录像等作为艺术形式的作品都表现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利用技术手段将众多作者和表演者以及其他创作活动凝结在一起的复合体,视听作品是一种综合艺术,由集体创作完成。《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视听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上述作者可以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演绎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因此,演绎作品和原作品一样,都是独立的受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7.美术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就美术作品而言,它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另一类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两类不同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这样必然会导致原件持有人与创作人之间可能就展览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即使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8.匿名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认。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匿名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实行保护。《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了作者有在作品上署名,表明身份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二)继受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继受著作权,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主体处获得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人身权不能转让,故继受著作权人主要是著作财产权人。
1.继承。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作者去世后,在法定保护期内,其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方式成为著作权人,但其继承的内容只能是著作财产权。同时,继承人还需对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
2.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转让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人根据转让合同,成为继受著作权人,即新的著作财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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