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的立法。《大清著作权律》的颁行,为20世纪初变革中的我国树立著作权观念、增强公民的著作权法律意识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其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建国初期,国家虽然曾注意过对作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实际上并未正式颁布过法律,承认和保护著作权。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萌发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从而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随着著作权国际交流的扩大,我国于1992年同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992年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www.xing528.com)
《著作权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经过多年的社会生活与国际交往的实践,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更是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曾于2001年和2010年对现行的《著作权法》进行过两次修订,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2001年进行的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著作权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2010年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只涉及两个条文的小修改。通过不断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使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向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012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被视为是中国对《著作权法》的首次主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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