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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历程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于表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形式。这两条宪法规定既表明了我国鼓励知识产品创造的态度,又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方面所作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具有遵照执行的效力,因而也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于表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形式。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调整整个社会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因而我国宪法也当然构成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艺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这两条宪法规定既表明了我国鼓励知识产品创造的态度,又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渊源。当然,除了这两条规定,更重要的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基本原则和根本准绳。

(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即第94条关于著作权的规定、第95条关于专利权的规定、第96条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第97条关于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规定。

2.著作权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3.专利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4.商标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

5.计算机软件法律规范。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6.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8.发明、发现奖励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

9.科技成果保护法律规范。例如《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

10.其他基本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实体和程序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例如《刑法》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所发布的关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际适用的通知、意见或批复等。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方面所作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具有遵照执行的效力,因而也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等。(www.xing528.com)

(四)国际公约、条约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也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思考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分类。

3.试分析知识产权的性质。

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渊源。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堂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作品《堂吉诃德》。于是,原告刘京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要求被告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而被告以搜狐网站只是与相关网站有链接关系,并未上载原告翻译作品,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被告一周后断开链接。搜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本案涉及网络链接是否构成对原作者或译者的侵权问题。

分析:原告对《堂吉诃德》享有翻译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有一定关系的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结果扩大。被告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务,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其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被告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及时断开链接,使侵权结果得以扩大,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网站经营者无法对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习作案例

中医名师王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请著名作家贾某执笔,王某的助手张某整理素材。贾某以王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中医人生》。王某向贾某支付了5万元,但是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请问:该小说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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