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陆某于是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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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承包鱼塘进行养殖,但近来发现塘内饲养的鱼、虾大量死亡,一查原来是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自己的鱼塘,致使鱼塘的水体污染。陆某于是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某公司辩称流入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自己一家,另外还有其他生活污水,而自己排放的污水是沿着污水沟排放的,当日流入是因为有大雨所致,是不可抗力,原告陆某也负有责任。究竟陆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任呢?
提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案中,被告某公司提出流入原告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被告一家,另外还有生活污水,否认被告鱼塘内鱼、虾的死亡系其排放污水造成,这些都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系被告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前述的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正确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的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即使上述四个要件不同时具备,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也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还要求附加其他条件,才能负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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