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对公民身体不法侵害时,引起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人身伤害包括致人一般伤害、致人残废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人身伤害赔偿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因伤害程度不同而各异。
(一)一般伤害的赔偿
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会致人残疾的人身伤害。造成公民身体一般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此类伤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通则》第1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立法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对此,我们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147条,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处理赔偿纠纷。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当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经医护批准专业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原则上应予赔偿。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受害人的误工天数,应当按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业主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或同行收入情况酌定。若受害人承包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加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二)致人残废的赔偿
致人残废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经过治疗不能恢复健康,致使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关于残废的认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www.xing528.com)
对于一些在伤害之初难以确定是否残废的,可以先作一般伤害处理,待伤情稳定后确已残废,再作致残处理。处理致人残废的伤害,应当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有无可能减少收入,是否享有劳保待遇等情况,确定加害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行为人除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等全部损失外,还要赔偿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者的必要生活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加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受害人因残需要安装必要的器具如假肢、假眼等以及毁容后需要整容的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以后需要更换或再度整容的,其所需费用,理当由加害人承担。
(三)致人死亡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造成公民死亡的,如果公民死亡之前曾被抢救,加害人除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其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加害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赔偿能力,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果加害人经济状况不佳,就应当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赔偿的付款方式上,可以一次性支付,必要时也可以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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