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具体情形解析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具体情形解析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合法授权,即使对他人造成损害,亦免除责任。但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自力救济,各国民法均承认正当防卫是抗辩事由。对于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及合法行为不能实施行为。正当防卫超过次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是否适当,应根据受害人和紧急避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受害人同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表明受害人放弃了要求他人对任何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具体情形解析

(一)依法执行职务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或履行法定义务而损害了他人财产或人身利益的行为。如公安人员依法将嫌疑犯逮捕或开枪打伤逃犯;外科医生对患者做截肢手术等。从表面上看,这些行为也具有侵权行为的某些特征,但由于具有合法的根据,故具有阻却成为侵权行为的效力。

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合法授权,即使对他人造成损害,亦免除责任。

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执行职务的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式执行职务,如果程序和方式不合法而致人损害,即构成侵权行为。

3.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因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时,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合法。如公安人员只有在不开枪打伤逃犯不足以制止其逃跑的情况下才可以开枪,如果不开枪即可制止逃犯逃跑,就不能够开枪打伤逃犯,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排除他人违法行为的一种保护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正当利益的保护权。但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自力救济,各国民法均承认正当防卫是抗辩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是对不法行为人实施不正当的惩罚,以及为保护非法利益实施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现实的不法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及合法行为不能实施行为。

3.必须是针对不法行为本人而实施正当防卫。

4.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防卫行为的程度与侵害程度相当,即防卫手段应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限。正当防卫超过次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迫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少的利益而救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是合法行为,虽致人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急迫的危险发生。所谓急迫的危险是指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如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害的危险。如大火正在蔓延,如不截断火路,将会损失更多财产。如果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尚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不会造成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则不应采取紧急避险。

2.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谓迫不得已的情况是指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利益。如果有其他更好的措施可以避险,那么所采取的损害行为即不构成紧急避险。

3.必须避险措施得当或在必要限度内。所谓措施得当,是指避险行为是在当时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损害最小的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为排除险情所必需。而在必要的限度内,即因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小于被保全的利益。如果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在确定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首先应查明造成险情发生的原因,然后根据引起险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如果引起险情发生的是人的原因或者人所管理的物件,则应由该行为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可以是避险人、受害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如果引起险情发生的是自然原因,例如雷电引起火灾,避险人原则上不负责任,只有在避险人是受益人的情况下,才由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是否适当,应根据受害人和紧急避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紧急避险人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谓的适当民事责任,是指紧急避险人仅对因采取措施不当而扩大的或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四)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无法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约束等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如对于在酒楼吃饭不付款而欲逃跑的顾客,酒楼有权扣留其随身携带的财物,以便请求付款。

自助行为是现代社会在公力救济之外承认自力救济的一种典型,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均属于私力救济,它们都是在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时,而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某种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因而,许多国家都将自助行为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有效条件。在我国,自助行为虽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广泛存在,并为习惯及舆论所认可。

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这是认定自助行为的前提。

2.必须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www.xing528.com)

3.必须是在情况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非紧急不构成自助行为。

4.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是对财产实施扣押,以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限;如果是针对人身实行约束,以足以控制债务人使其无法逃避为限。

自助行为的控制措施只是临时的,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以后,还应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办法,既可以在新的条件下与债务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请求司法部门予以解决。

(五)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受害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②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必须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④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损害前作出;⑤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

受害人同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表明受害人放弃了要求他人对任何由过错引起的损害予以补偿的请求权。基于此原因,受害人的同意能否作为抗辩事由,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上有所不同。在我国,由于《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受害人的同意能否作为抗辩事由亦值得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1.如果对纯粹财产性的侵害,受害人的事先同意可以为抗辩事由。因此,同意他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侵害,无非是放弃财产权利,而对放弃财产权利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上一般人能够为人们所接受。

2.被害人对其人身侵害的事先同意,一般不能作为抗辩事由,除非该伤害是为被害人的利益而为。因此,受害人同意他人对其身体加以伤害,往往不被法律或社会道德所接受,如为偿还债务而同意他人伤害自己的身体。但如果侵害是为了被害人的利益的,如同意医生给自己或亲属手术等,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3.对受害人的同意的审查应同免责条件相联系。由于经济实力及其他力量的悬殊,有优势的一方往往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件,使自己免除侵权责任。各国法律一般均有对免责条款加以限制的规定,即免责条款显失公平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受害人对于财产性侵害的同意,还是对于人身性侵害的同意,均应与免责条款的规章制度相联系。

(六)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可以是抗辩事由,但在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即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必须客观的、外在的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

2.不可抗力的实施必须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3.不可抗力的实施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不可抗力虽然是抗辩事由,但如果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所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则不可依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如粮库保管员在得知洪水即将来临的消息后不将外面的粮食搬进库房,致使粮食被洪水冲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免除保管员的责任。又如债务人迟延履行,在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能免责。

(七)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不能够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如在对危险病人进行抢救时,突然停电而导致病人死亡。

意外事件能否成为抗辩事由,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但在我国,学理和司法对此是予以普遍承认的。

(八)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免除或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则应由其对损害负责。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仅仅是损害发生的一个实质性因素,加害人对此也有过错,这在我国民法上称为“混合过错”。处理的方法是根据过错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同受害人的过错一样,第三人的过错也根据在损害中的作用,分为两种情况:①第三人的过错是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加害人没有过错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免除加害人的责任。②第三人与加害人的混合过错,包括第三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只具有轻过失的情况和第三人与加害人均具有过错而又不属于前种情况的。对于第三人的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根据过错程度公平分担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