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则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
1.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所谓均无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均无过错。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原则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因此,它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且限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4.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公平概念绝非平均,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被认为是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就《民法通则》目前的规定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第133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128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以及第129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三种情况。
公平责任原则是英美普通法通行的一项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公平责任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独立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原则都不是以惩罚过错而是以补偿损失为归责的目的,但二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其适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且常常有最高赔偿额的规定。
2.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决定责任归属的根据。
3.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也应对此予以认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无关,即加害人主观上既有可能有过错,也有可能无过错,但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也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纠纷时对此也无须规定。
4.公平责任原则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是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出发,在受害人自己并无过错而受损害的情况下,才由受害人分担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侧重于损害后果。虽然加害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也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时,可以免责。
5.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既不能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高度危害作业和动物等造成的特别损害。
6.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此限制。
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知识结合的产物,它把道德观念升华为法律规范,以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约束人们的行为。然而,公平并不是抽象的,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内容。因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其民法所确立的公平责任原则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目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责任原则清除了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不平等现象,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确立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是缓和阶级对立和矛盾,而是弘扬社会主义公平和道德观念,增进公民之间的团结。我国《民法通则》确立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合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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