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适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要件而引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而依法仅能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2]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特征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因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其中数个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实施同一不法行为,亦视为一个行为。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产生数个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并符合不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行为人应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而不能按民事责任竞合来处理。
2.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适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
3.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且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4.在并存且互相冲突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中,依法仅能实现一种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尽管存在着多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数个请求权,但法律为了公平起见,只允许权利人选择行使并实现其中一个请求权,从行为人来说,他最终也只承担一种性质的民事责任,并且在承担一种性质的民事责任之后,其他性质的民事责任也就归于消灭了。
(三)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原因
侵权责任是直接违反了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责任则是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从立法上看,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一般不会发生竞合的问题。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两者的区分也是相对的。有时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因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既构成了违约行为,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问题。
实践中,两者的竞合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www.xing528.com)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等随附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损害、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致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等。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承揽方保管不善,致使定做物或定做方提供的材料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因工程质量低劣而致发包方受到损害的。
3.不法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四)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处理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采取的是禁止竞合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开加以规定,是从立法的角度进行的分类。另外,对某些损害行为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作出具体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在多重违法行为产生以后,受害人只能按照既定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违约行为处理的,而对于一些已经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都是按侵权行为处理的,如医疗事故、产品责任案件等。[3]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责任竞合问题已明确给予确认。为正确处理竞合案件,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的选择权应作必要限制。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此时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当然,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欺诈,致另一方当事人损害,应根据具体情况,使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或侵权责任。
3.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通谋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对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4.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约定。但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5.如果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则应依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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