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规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受害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丧失赔偿请求权的规则。
减轻损失规则的意义在于:①可以将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②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防止因受害方的消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避免受害方损害违约方的利益。③违约方没有义务赔偿受害方可以防止的损失,应当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减轻损失的责任。
一般说来,受害方采取了下列措施的,认为其采取了适当措施:①停止履行,即受害方停止履行合同或停止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②采取有关可以替代违约方履行的措施。如出卖人逾期不交货,买受人从其他途径购买。
(二)对双方违约的处理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在理论上又称为责任相抵。双方因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视为双方的到期债务,适用债的抵销的法律规定。
(三)损益相抵
损益相抵是受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获利,在确定其损失时,应将其获利部分扣除。如甲的房屋倒塌,砸伤承租人乙,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元,则甲只应当赔偿乙2000元。
损益相抵规则在《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违约赔偿是对实际损害的赔偿,如果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获得了比以前更多的财产,显然是违背立法精神的,同时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处理
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的,当事人应当先向受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据法律规定或他与第三人的约定向第三人追偿。一般说来,受害方因与第三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受害方追究第三人责任没有实体法依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责任)或者在诉讼中第三人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第三人的除外。
(五)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方产生了两个相互重叠的请求权,因而受害方应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根据等价有偿法则,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所以违约行为通常都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一般都能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允许受害方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这两项请求权是相互排斥的,选择行使其中一项,另一项自然消灭。但是,受害方行使其中一项请求权被驳回或败诉的,可以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均能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况下不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受害方死亡、残疾或者精神损害的,因这些损害的赔偿不在违约赔偿范围之内,受害方只能主张侵权赔偿。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当然不存在违约责任,受害方应以共同侵权为由追究对方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3.法律规定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时,该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人只在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若依侵权责任,他有过错时就应承担,这实际上是加重了保管人的责任。(www.xing528.com)
4.出现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违约方不承担责任。因出现免责事由而免除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实际上《合同法》认为这是一种“合法”的状态,对方当然不能依侵权法律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5.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侵权赔偿请求权,受害方不得追究侵权责任。
(六)预期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情形与《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当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毁约时,受害方可以预期其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应注意:①追究违约责任和行使合同解除权是相互排斥的,不得并用。②依照《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受害方解除合同后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时的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不是违约责任。③当事人被追究预期违约责任的,只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此时履行期限未届满,不可能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思考题
甲集团公司欲盖一座20层高的大厦,经招标由乙建筑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700天。600天后,乙公司还未将基础部分完工,在约定的工期内显然无法完成施工。请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为甲公司设计救济途径。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即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两次协商后,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果品加工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10天内果品工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2%的违法金。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3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均有合同为据。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请问本案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分析: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及时、正确地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当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规定。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当事人违约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应支付,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违约金只是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不影响原来合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
本案合同的标的——两台机器设备,只因被告罐头厂谋求更高的价格而不想履行原来的合同,转卖给了第三人,意图用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代替履行合同的标的。因为违约金与转卖的利益相比要少,而第三人明知被告已与原告订了合同,却出高价诱使被告将机器设备转卖于他,被告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对此负责。故被告需归还第三人的设备款,第三人需归还机器设备。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被告擅自违约转卖合同的标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机器设备,原告支付贷款,又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二)习作案例
某品牌服装厂的业务员李某持样品到某商厦服装部洽谈业务,并称样品是涤纶,商厦与服装厂签订了1000条男裤的订购合同并封存了样品。数月后服装厂交货,商厦经与样品核对无误后销售,在标签上注明“涤纶男裤”。几天后顾客反映裤子的料子不像涤纶,商厦赶紧委托质监局鉴定,结论为尼龙。商厦以服装厂未交付涤纶男裤为由要求退货,商厦认为:服装厂是专业厂家应该准确了解衣料的名称,服装厂承认业务员说错了衣料名称是工作失误。
请问:
1.本合同中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或是意思表示真实?
2.假如李某是因为当地流行涤纶,故意将尼龙说成涤纶,则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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