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受害方不愿终止合同,也不愿以金钱赔偿的方式代替履行,要求违约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违约方是否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确定,所以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执行。
1.继续履行的特征。
(1)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是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继续履行可以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的,不得因此免除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受害方的权利。受害方认为继续履行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受害方认为继续履行没有必要时,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
(4)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在违约责任中的延伸。正因为违约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受害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完成合同义务。
2.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1)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2)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仍有意义。继续履行仍可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预期的目的的,应当继续履行。
(3)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确定继续履行是否有意义,以受害方是否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为准。即使违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已能全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受害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的,仍应支持。
(4)违约方有履行能力。违约方有履行能力是继续履行的基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驳回受害方继续履行要求的唯一理由是违约方丧失履行能力,导致继续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
3.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金钱是与商品和服务交换的等价物,也可以用作人身损害的赔偿,所以债务最终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债务。如甲损坏了乙的自行车,甲的债务是修车的行为,甲可以支付修理费由乙修车,也视为甲履行了债务。
金钱债务不会发生履行不能,只会发生迟延履行。即使债务人经济困难,只要诉讼时效不届满,在债务人困难缓解时仍应履行。所以金钱债务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只有导致当事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时才能免责。
4.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表现为交付一定的实物、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交付一定的智力成果。在债务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在以下情形下,非金钱债务可以发生履行不能: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一,法律上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是指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一般表现为三个方面:①按照法律规定,违约方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甲与乙订立合同将一幅名画卖给乙,后甲又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将画交付丙;虽然乙订立合同在前,但丙是善意有偿取得不负返还义务,且名画为特定物,乙只能要求甲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②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反了特别法的规定。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③自然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自然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强制执行的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第二,事实上不能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是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债务人确实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里的原因既可以是客观原因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主观原因,只要原因的影响达到了使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债务人就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法人合并、企业转产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通常有两种情形:
第一,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如甲泄露乙的商业秘密,无法强制履行甲的保密义务。(www.xing528.com)
第二,提供劳务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债务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不能强制履行。如演员罢演,不得强制演员上台演出,组织者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履行费用是否过高,应将履行成本与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能获得的利益和债权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利益进行比较,综合判断。如果履行费用大于或等于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能获得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不能永久享有,否则会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也不能最终确定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责任从广义上说都是对违约的补救,这里的补救措施是狭义的补救,是指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缺陷的补救。《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可见,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当事人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形,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弥补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缺陷并能实现对方的合同目的是适用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
适用采取补救措施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①《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是选择之债,选择权归受害方。②采取补救措施与其他违约责任可以并用。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性质是补偿性的责任,同时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和损失计算方法。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受害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适用赔偿损失的必要条件。
1.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方法,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应按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受害方既得利益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减少两个方面。
2.合理预见原则。合理预见原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即使违约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违约方也在其预见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合理预见原则来源于《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合同法》予以借鉴也符合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受害方的可得利益往往难以确定,受害方往往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规定合理预见原则就是在立法上排除受害方不合理的赔偿要求。如甲乘坐飞机,由于飞机故障不能按时起飞,甲的一笔业务损失20万元,这20万元航空公司不予赔偿。
3.约定违约金弥补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受害方有损失时就是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的数额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在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违约方可以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的除外。当事人约定不履行违约金的,在迟延履行时不得适用;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在不履行时不得适用。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三种确定赔偿损失范围的方法是相互排斥的,不得合并适用。当事人就违约金和损失计算方法只能约定一种,当事人同时约定的,由受害方选择适用其中一种。当事人既未约定违约金也未约定损失计算方法的,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范围。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所以违约金是补偿性的;在受害方没有损失或违约金高于损失时,违约金仍应支付,所以违约金又具有惩罚性。
1.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时,经当事人请求实行国家干预,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进行适当限制是完全必要的。违约金不仅是当事人约定的,同时还是法律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围绕违约金的补偿功能对违约金予以增加或减少,既可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约定违约金逃避违约责任,也可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约定违约金牟取不正当利益。在违约金过高时给予适当减少是为了保留违约金的惩罚功能。
2.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说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是惩罚性的,当事人在承担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后,还要承担补偿性的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
(五)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交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均承受定金罚则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之前的立法均将定金规定为担保责任,《合同法》不仅承认了定金的担保作用,还将定金规定为违约责任。理由是:①《合同法》未规定合同担保,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了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方式,《合同法》仅规定了定金,所以《合同法》认为定金是违约责任。②过去均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由受害方选择适用,说明《合同法》认为定金和违约金一样是违约责任,因而只能选择适用。
1.定金的数额。《合同法》未规定定金的数额,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超过合同价款的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只能对不履行的违约行为适用,对履行瑕疵和迟延履行不能适用。对于部分履行的,对未履行的部分也可适用,但应按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与合同价款的比例确定定金数额。
本章的导入案例关于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各种责任方式的适用问题。乙公司虽然无过错,但因为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所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违约金是为了弥补损失的,而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合并适用。则本案若选择定金和赔偿损失,甲超市可以获得8万元补偿;若选择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甲超市可以获得10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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