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免责事由:《民法原理与实务》第四章

免责事由:《民法原理与实务》第四章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的,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不可抗力的,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仍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民法原理与实务》第四章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通常是指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除以及战争社会动乱等也是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可抗力影响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就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免责;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完全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全部免责。

(三)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

1.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投保人就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保险人投保的,不可抗力发生后,保险人不得免责。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完全是其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该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其自身的损失,还要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的义务(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即使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通知的义务。及时通知的作用在于告知对方当事人合同已经不可能按约定履行,从而使对方及时中止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害,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提供证明的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两方面的证明,一是不可抗力确已发生的证明,二是不可抗力对其履行合同能力影响程度的证明。证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到达对方之时为对其免责之时。

(五)约定免责事由

关于合同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约定有效。合同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的,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不可抗力的,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仍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的免责范围与不可抗力范围不一致的,若约定范围大于不可抗力,从其约定;约定的免责范围小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以不可抗力的范围为准。

3.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为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其约定的免责范围之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