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在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以一定的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与之对抗,阻止对方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抗辩权行使的目的是使对方的权利归于消灭或使对方的权利延期实现。据此,将抗辩权分为消灭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是延期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双方为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在对方要求其先履行时,均可依同时履行的事由予以抗辩。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以其应当先履行为事由抗辩。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而行使抗辩权时,如果后履行一方因行使抗辩权而致迟延履行,后履行的一方不为违约。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对方符合法定情形不履行义务或有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时,有权以其不安为抗辩事由中止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实际上是先不履行合同,但其先不履行合同系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不视为违约。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www.xing528.com)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
(2)对方当事人符合下列法定情形之一: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具备上述法定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所谓“中止”是指暂时停止,即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处于停顿状态,等待一段时间后,根据情况的变化再作处理。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
(3)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4)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方当事人既不能提供适当担保也未能恢复履行能力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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