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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当得利情况复杂,类型繁多,但其最基本的类型划分为两类:一是基于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发生的不当得利。所谓的非债清偿是指履行不存在的债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民法原理与实务

不当得利情况复杂,类型繁多,但其最基本的类型划分为两类:一是基于给付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二是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发生的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获取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①非债清偿。所谓的非债清偿是指履行不存在的债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既包括履行根本不存在的债务,也包括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②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已经完成其给付行为,但事后由于民事行为无法律效力,因而该项给付属于自始没有给付原因的给付行为。如因为买卖合同而交付了货物,但后来因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

2.给付目的嗣后消灭的不当得利。这是指向他人为给付行为时是存在给付原因的,但履行给付行为后法律上的给付原因不存在或消灭的,同样会产生不当得利。主要包括:①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当事人基于合同解除之前的有效合同而为的给付行为因合同的解除而产生不当得利。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

3.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已为给付行为,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原先的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能够成就而履行附条件的债务,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目的。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www.xing528.com)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行为以外的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擅自出卖保管物而取得利益。

2.因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牲畜误以为是自家的牲畜进行饲养。

3.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债权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向让与人清偿,致使债权受让人受到损失。

4.因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暴雨过后,受害人家鱼塘中的鱼被冲到受益人家的鱼塘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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