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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债的概括承受及合同法规定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合同法》第88条、第90条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即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债的概括承受及合同法规定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8条、第90条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即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一)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合同承受既可因当事人间的协议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的,须经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的合并不同于企业的破产,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企业的利益,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规定,债的当事人一方合并的,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也就一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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