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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要素及意义-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作为一种义务,首先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展到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的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称主义务,是指体现债的关系的本质内容,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债务的要素及意义-民法原理与实务

债的要素,即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称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一方当事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债务而不享有债权。而在多数情况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同时也负有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能成立和存续。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1.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在债务人给付之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当然,债权和请求权并不完全重叠,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①请求权不局限于债法领域,除债权请求权外,还包括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等;②债权的权能也不局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包括请求权外,还包括其他类型的权能,如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撤销权等。

(2)债权为相对权。债作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债务,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这一特征也使其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区别开来。

(3)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债权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债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债权归于消灭。但物权中的所有权不存在期限性,可以永久存续。(www.xing528.com)

(4)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如前所述,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的特点。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债权,且数个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具有同等的效力。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无论这些债权成立先后顺序如何,均可依其债权比例平均受偿。

2.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债务的内容包括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债务作为一种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或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依法律规定来确定。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等内容,使之特定化。

(2)债务的存续具有期限性。任何债务都不许永久存在,债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果允许设定没有期限的债务,将使债务人永远失去人身和交易的自由,这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债务可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3)债务这种义务群具有发展性。债务作为一种义务,首先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展到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的附随义务。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又出现了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不真正义务(《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本书合同之债将详细介绍)。这样,债的义务群经历了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主给付义务,又称主义务,是指体现债的关系的本质内容,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所谓随附义务,是指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妥善保管义务、照顾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一般认为,债的标的须具备三要件,即合法、确定和可能,[2]才能够成为合适的标的,否则债的关系将因为标的瑕疵而无效。以违法行为为给付在当事人之间不得发生债。给付不能确定,将使债权债务无法实现,故给付不确定的,债的关系不成立。所谓可能,是指作为给付内容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能做到的。如果有的事项根本不可能实现,由于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作出不可能之事,所以仍然不能产生有效的债的关系。

给付的形态可以表现为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以及不作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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