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是建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关系或最终与财产关系有关,且能以货币衡量评价。债虽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关系中不涉及财产性的内容。人身关系往往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如因侵犯人身性质的权利而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具有财产内容(如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关系)。
2.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主体虽然特定,但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即权利主体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是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客体是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应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债的客体表现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产、转让智力成果或提供劳务等行为。而物权关系是以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人身权是以支配人身利益为内容,知识产权则是以支配智力成果为内容,只有债权关系是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内容。(www.xing528.com)
4.债是必须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手段。保障债的关系的实现,有助于促进财产流转、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公序良俗。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尊重,或者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害得以填补。[1]债权人为实现债的利益这一目的,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最终得以实现。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经过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就可以任意创设债权。例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无名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而物权关系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和内容均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自行任意设定。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先后或同时设定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数个债权之间一律平等,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而物权则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相冲突的数个物权,且其效力有先后之分,如不允许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